鄒云翔
開出“1元票价”的春秋航空公司被處罰15万元。19日,春航對外發表聲明,表示推出1元机票是無奈,而遭受15万元處罰更是無助。据悉,春航已向濟南市物价局遞交了舉行听證的申請。春航認為航空淡季低折扣票現象已非常普遍,春航不是
第一家、也不是唯一一家以低于4.5折的价格銷售机票的航空公司。民航管理部門則沒有對此事件給出明确的答复。据了解,民航總局規定,國內航線机票价格在規定的基准价基礎上,下浮后不得低于45%。(央視新聞12月20日)
民航總局有禁折令在先,但是久已不執行,致使其成為“休眠”規定,低折早就成了一种普遍現象。此時,濟南市物价局卻突然實施這項實質上已經“休眠”的政策,据此對春秋航空公司進行處罰。類似啟動“休眠”政策對公民進行突然處罰、打人一個措手不及的情形并不罕見,比如前几年就曾經出現依据“革委會規定”以及“反投机倒把條例”對企業進行處罰的情形,執法者往往振振有詞,認為自己是嚴格執法,而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罰有違公正,与現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首先,突然啟動“休眠”法律有違誠信的原則。民法學家王澤鑒在介紹德國法律時講到過權利失效的情形,德國有關判例認為:“你有權利,但是經過長時間不再行使,你突然行使,使他方陷入困境,你的權利行使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法理上對一個公民尚且要求其積极行使權利,不能長期不行使權利,掌握著公權力的執法者,更應受到法律更嚴格的約束,不能隨意地行使權力,想實施權力時就實施,不想實施時就放水。
其次,“休眠”條款的使用往往有違實質正義。一個政策、法律之所以被“休眠”,往往是因為它与當下的現實不相符,從而被置于休眠的尷尬境地。這樣的“休眠”雖然不是最好的結局,但總比“為實施而實施”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要小,政策法規的休眠其實是現實對法律逆向選擇的結果,是社會現實的需要。因此,如果我們強制實施那些“休眠”條款,往往會扰亂社會生活,有違實質正義。比如我國尚未正式宣布“文革”期間的所有政策法規全部失效,在這种情況下,有人突然拿出“文革”期間的法規說事儿是不可想象的。
最后,對于政策法律的“休眠”,其制定者應承擔更大的責任。良法而治是法治的首要要求,因此在法治社會“法律得到嚴格的執行,而所執行的法律又必須是良好的法律。”良法而治,首先要求執行的法律是良好的,因此就要求對法律及時進行“立、改、廢”,政策法律的制定者要將那些不合時宜的法律剔除,而不能听任其“休眠”。“休眠”法律的存在客觀上是立法者懶政的体現,根据錯責對應的原則,這樣的后果也不應由相對人承擔。
此外,有關的禁折令成為“休眠”規定,并且在社會上引起如此大的爭議,這又告訴我們,“強制措施可以保證法律的一時執行,而法律的最終實施卻必須取決于它符合公眾的意志”(美國法學家龐德語),禁折令其興也勃、其亡也速,頒布不久就陷入“休眠”的現實告訴人們:在市場面前,行政的強制并不能隨心所欲。
來源:中國青年報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