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平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開公開處理大會,百名皮條客、媽咪、流鶯(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黃人員被公開處理,記者用照相机留下了這些被公示者“羞愧出場”的照片,公處大會吸引了千余名當地群眾前來觀看,人群對于官員的講話報以掌聲。
上海律師姚建國上書全國人大呼吁糾正涉黃示眾的做法,不過深圳市公安局一位人士說,公安部門是依照法律賦予公安机關的權力,正當依法行事。
示眾的場面國人不會陌生,越是年齡大的人,可能記憶越是深刻。其“好處”可以羅列出很多,比如体現了法律的尊嚴,可以使廣大群眾人心大快,可以充分展示政府除惡務盡、治亂必嚴的決心等等。深圳警方的此次行動也算有“傳統”可循。
在世界文明國家的法律里,都不會有“羞辱刑”或“羞辱罰”,這种名為公開處理實為示眾的做法就是企圖通過羞辱人格的方式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這是一种野蠻的帶有強烈复仇主義色彩的懲罰方式。這种屢遭詬病的做法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被明文禁止,在我國以后的法律中也都有類似規定。
深圳警方的這种做法是出于良好初衷,但是卻違背了法律。到現在為止,我國都沒有一部法律、法規賦予了執法机關可以通過示眾的方式來執法的權力。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行政机關就不能行使,這是依法行政的一條基本原則。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學會約束自己的權力,不能以目標正義為理由,隨意逾越法律的界限。違法者自應得到法律的處罰,但不能附加上任何傷害尊嚴之類的非法律許可的懲處,恣意在法律規定的處罰方式之外任意添加處罰不是法治國家執法者的思維,而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思維。
法律必須建立在人本精神基礎上,執法者一定要把人當人看,人的尊嚴是不可以輕易侵犯的,違法犯罪者雖然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的人權必須得到法律的保障。也只有這樣才能讓民眾得知這些違法犯罪者已得到應有的法律處罰便可,不能因為其“可恨”就可以肆意運用其他手段。把被執法者當成“戰利品”示眾,讓其在鄙棄譏嘲的目光和口水刀劍中被肆意地“羞辱”一番的同時,卻也凸現了行政執法者自身執法素質不高。這也是執法者對自己的羞辱,也令法律為之蒙羞。
令人欣慰的是,公示涉黃人員雖獲掌聲,但卻遭到媒体和許多网民的質疑和抨擊,而且這些質疑和抨擊并非囿于道德的義憤、情理,更多的是立足于法律。這意味著,盡管法治文明的環境仍有待改觀,但越來越多的人愿意接受并已具備法治的理性,這是一個法治社會賴以形成的基礎。
來源:新快報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