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云翔
12月1日,廣州交警出動警力在路面巡查,共查扣無法提供合法來源的達標電動自行車500多輛。(12月3日《北京青年報》)
在擁有電動車的問題上,不能采用有罪推定方法,要求公民自證無罪。警方“以無法提供合法來源”來查控電動自行車,有違公民的生活習慣,与民法的基本原則也不相符。
動產是以占有作為合法擁有的公示方法的,也就是在沒有相反證据的情況下,公民占有的動產,即推定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因此公民的電動車,根本不需要出示有關證据,警方就應該相信這是其合法擁有的財產,而不應該突然要求公民出示相關動產的來源合法的證据。
難道在廣州大街上行走,必須帶著每件衣服、身上每個物品的發票嗎?而在生活習慣与民法規定中,占有是動產的一种公示方式,公民隨身攜帶的動產,應推定為公民合法擁有。
一個合法的執法行為,不僅要遵循程序上的正當,如處罰時告知權利、听取其申辯等;而且要遵循實体上的正當:也就是動机正确、不能剝奪公民依法擁有的權利,同時不能強其所難。廣州警方以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形式查禁電動車,悖于公民的生活習慣,對公民進行突然襲擊,具有動机上的不正确性;同時,這樣的做法具有一种有罪推定,實質上損害了公民在法律上被公正對待的權利。
來源:瀟湘晨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