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國祥
29日下午,深圳福田警方召開兩場公開處理大會,對近期在“掃黃”專項行動中抓獲的100名涉嫌操縱、容留、強迫婦女賣淫,路邊招嫖,賣淫嫖娼,派發色情卡片等違法犯罪人員由副局長當場宣布處罰決定,千余名當地群眾前來觀看。(11月30日《南方都市報》)
直到今日,國人的示眾情結依舊難解,官方經常“用反面教
材教育老百姓遵紀守法”,民間也動輒對小偷小摸者乃至不合道德者進行游行示眾。可是這种公開處理賣淫嫖娼人員行為,更准确的說,變相示眾行為是有悖法治的。
首先,有悖處罰法定原則。對賣淫嫖娼人員,官方自然可以根据《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規給予刑罰或治安處罰,但是也僅此而已。換言之,任何人,即使是犯罪分子,除依法被限制或剝奪的權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權利)外,其他權利仍然而且當然的受法律保護,官方沒有法律授權而附加進行公開處理,實質是法外施罰,是對被處罰人權利的侵犯。
其次,示眾行為為法律明确禁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因此,即便是對業已判決死刑的罪犯,示眾行為仍意味著違法,更何況是賣淫嫖娼人員?
再次,示眾行為是不人道的。哲學家康德將最高道德標准描敘為:“在你一切行為活動之中,永不要把人——包括你自己和他人——看待成只是一個手段(工具),而應同時把人看待為是目的。”福田警方為了增加“掃黃”行動威懾力,不惜違背賣淫嫖娼人員意愿,將其作為反面教材,作為普法“工具”,是不人道的。
最后,示眾行為不能實現預期目的。對賣淫嫖娼人員,處罰的有效性不在于處罰的嚴厲性,而在于處罰的及時性和必然性。對圍觀群眾,這种公開處理大會已經喪失教育意義,蛻變為一种表演,如該新聞中
“現場不時響起掌聲”,更重要的,正如近代刑法學之父貝卡里亞在《論犯罪与刑罰》中所說:“刑場与其說是為罪犯開設的,不如說是為觀眾開設,當怜憫感開始在觀眾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時,立法者似乎就應當對刑罰的強度作出限制”,网友對這种示眾持反對觀點者占壓倒性多數。
來源:金羊网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