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成
廣州市公安局對電動自行車下“狠手”了,宣布從11月15日起,對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動力裝置的非机動車不給登記,并且不准上路行駛。有關方面聲稱,“禁電”是出于廣州城市發展規划的需要,是符合絕大部分公眾意見的決策。
筆者由此擔心的是,公共決策有被异化的危險:即使違法、錯誤的決策,往往也有一頂公共利益的帽子或者一面民意的幌子。這項粗暴的“禁電令”既不是第一個,而如果沒有一套健全的公共決策机制,似乎也難以期望這是最后一個。
這套公共決策机制的主要內容,至少包括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和補償机制等四方面檢測環節。下面筆者据此對這一“禁電令”進行檢測。
首先是合法性檢測。對于政府行為,法律沒有授權的就是禁止的,而對人民行為,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這是一條基本的法治原理。
電動自行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可的合法非机動車類型。根据該法第18條第1、2兩款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是否將其納入非机動車登記管理体系,而沒有權力剝奪其上路資格。如果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對其不予登記,那么就意味著不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居民可以自由購買并使用合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而決不意味著“未經登記就是違法使用”。
再來看正當性檢測。根据有關民調,只有1%的廣州市民將電動自行車作為出行的交通工具。在主管部門的眼里,這似乎是微不足道的小數字。但是以廣州1000万常住人口計算,少說也有10万輛電動自行車。對于無力購買机動車的普通群眾來說,這當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而今只憑一個新聞發布會和一紙通告,就要車主自行把這种經濟、便捷、環保的“先進生產工具”打回人力自行車的原形,既違背了“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本原則,也不符合保護私有財產的憲法精神。
接著是必要性檢測。“禁電”的主要理由似乎是為了緩解交通壓力。筆者從一個公交族的角度觀察北京的交通狀況,公共交通体系不健全、道路設計与行駛規則不合理、机動車量大且違章頻繁、公交路線布局不科學等,是目前城市交通困境的主要原因。行人、自行車与机動車爭路的現象确實存在,但是問題的根源主要在于道路資源的分配天平過度偏向机動車。試想,誰愿意拿自己的血肉之軀跟鋼鐵之殼較勁儿呢?因此,交通和交管部門應當努力尋找改善交通的治本方案,而不是簡單地對電動自行車一禁了之。
即使要禁,也應當審慎地進行以下權衡:根据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強化管理和嚴格執法的有效措施,是否确實不能解決問題?有關部門是不是該拿出一個有憑有据的調研報告,證明電動自行車确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交通壓力?“禁電”以后是不是也要擇期做一做決策的后評估,看看是否确實有成效?
最后是補償机制檢測。補償机制的缺失會助長公共決策不審慎的泛濫,這已在現實中被一次次地證明。有關方面居然很坦然地說,對市民手中的電動自行車,不賠償,也不回收,頭腦里顯然沒有補償机制的觀念。應當明确,“禁電”從法律上說屬于行政許可的撤銷,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對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人員)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