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將禁止電動自行車上牌上路
經過長達兩年多的爭論,電動自行車在羊城的坎坷命運終于塵埃落定。昨日廣州市交警支隊正式發出通知:根据省政府的批复
,廣州市政府近期即將正式出台廣州市范圍內(含從化市、增城市)對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不准上路行駛的有關規定,將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牌、上路行駛。む詳細報道め
消息甫出,又引起人們的強烈爭論,您對此又有何看法呢?歡迎在此跟貼或進入社區參与討論。む進入社區討論め
議論風生
“禁電”,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摩托車行業和電動車行業,固然是競爭對手,但面對汽車霸權,面對汽車霸權所倚仗的地方政府,他們其實更是難兄難弟,更是唇亡齒寒。人類是一個整体,權利是一個整体;對一個人的侵犯,就是對全人類的侵犯;對一部分權利的侵犯,就是對所有權利的侵犯。只有建立這樣的共識,才不致給人可趁之机,才不致被人各個擊破,集体安全才有保障。所以,面對不義,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む全文め
警方不能以“無法提供合法來源”對公民突然襲擊
動產是以占有作為合法擁有的公示方法的,也就是在沒有相反證据的情況下,公民占有的動產,即推定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因此公民的電動車,根本不需要出示有關證据,警方就應該相信這是其合法擁有的財產,而不應該突然要求公民出示相關動產的來源合法的證据。む全文め
“禁電”雖付實施 民間再呈理辯
針對民眾關于電動自行車是否參照禁摩,采取回收与補償政策的詢問,相關部門人士回應說:“從2004年9月份,我們就不斷地提醒廣大市民先不要購買電動自行車,這點已經預先告知給了老百姓,所以,禁電動自行車后,市民手頭的電動自行車是沒有補償的。”究其意,因為早前已履行告知義務,所以民眾在此期間仍一意孤行購買電動自行車,當屬無視提醒,應當自擔其責,所謂禁電補償自然就無從談起。這番表示無疑要令啞口無言的電動自行車主,再又覺得作為現代公民的全身無力。む全文め
全面封殺電動車無异謀財害命
電動車滿足了城市草根階層基本生存的需要,因而符合人性;它是市場經濟自發演進的產物,因而符合經濟規律。与電動車這樣純粹的草根產業、純粹的市場產儿為敵,實際上是与人性為敵,是与市場經濟為敵。而在當下,人性的力量、市場經濟的力量已經成為推動中國進步的最基本的力量,其強勁已到莫之能御的地步。与電動車為敵的任何嘗試,因此注定要歸于失敗。む全文め
利益博弈無規則 利益侵害無了期
這些涉及到利益博弈規則的問題必須得到解決,如若不然,“無規制博弈”的后果將是弱肉強食的“叢林規則”大行其道,弱勢群体利益受到冠冕堂皇的侵害。這是因為在沒有公平的博弈規則的限制下,很多更加接近公權的強勢利益集團包括官場利益集團便不由分說地掌握了這個時代的主導權、話語權。相比之下,工人、農民、騎自行車的城市平民等甚至連聲音都發不出來。む全文め
反禁電聲浪持續 政府沉默非上策
在此次“禁電”的決策和博弈當中也有遺憾。那就是:“禁電”決策者与民間理性思辯的嚴重脫節,使得本應是雙向乃至多向度的互動交流以“單向度”面目呈現。也就是說,廣州市警方、廣州市政府乃至批准“禁電”的省政府,對于
“禁電”的反對聲音,迄今罕有甚至根本沒有作出過嚴肅認真的公開回應。愚見以為,有關方面這种對待反“禁電”意見的做法和態度并不足取,也不利于“禁電”政策的檢討或落實。む全文め
電動車命苦,平頭百姓命更苦
騎電動自行車不安全嗎?否。本人就是騎此車的一族,而且非常在意自己的性命,應該說是有發言權的。電動自行車,車速并不快,最多也不過每小時20—30公里,但一般人很少能達到這個速度,騎這种車,最大的好處是省力,在省力的前提下,可以維持一個比腳動自行車稍快一點的速度,而且基本上保持了自行車的靈活性,不太怕堵車。當然,作為個人体驗,也許不夠科學,但是禁車的城市管理部門,似乎也沒有拿出一個令人信服的數据,說明電動自行車到底有多危險。む全文め
禁行電動車要合理合法
電動車作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的确具有速度過快、易發事故、聲音刺耳等毛病,但這些都是可以克服的,不足以成為禁行的理由。否則,汽車、摩托車、自行車或多或少也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毛病,那豈不是都要禁絕?而且我國交通法明文規定,“殘疾人机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机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這就是說,交通法對電動自行車是放行的,難怪有些專家認為,廣州市“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不准上路行駛”的規定,与國家交通安全法相違背。む全文め
“禁電令”遇阻是件好事
“禁電令”遇阻,對廣州市公安局而言,不管最終是否取消此禁令,難免多少有些尷尬。拒不取消,表明該局在一定程度上無視了電動自行車企業的利益。如果取消此項規定,說明“禁電令”問世之前沒能問計于企業,以后再出台新規定,至少需要廣泛征求各界的意見,不能顧此失彼。可見,“禁電令”開門不順,對廣州市公安局來說,其實也并非坏事。む全文め
廣州“禁電”:經不起公共決策机制的拷問
首先是合法性檢測。對于政府行為,法律沒有授權的就是禁止的,而對人民行為,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這是一條基本的法治原理。
電動自行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可的合法非机動車類型。根据該法第18條第1、2兩款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是否將其納入非机動車登記管理体系,而沒有權力剝奪其上路資格。如果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對其不予登記,那么就意味著不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居民可以自由購買并使用合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而決不意味著“未經登記就是違法使用”。む全文め
禁行電動車,開個通報會就行了嗎
現在政府要禁行電動自行車,請問,政府的行政許可來自何方?省的法規只講了由各地自己去定,但各地如何去執行,沒有講。這就是說,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必須有個授權。公安局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只有去接受人大作為立法机關的授權,才能禁行電動自行車。
作為政府的部門,公安部門不能在一個包括城區在內的大范圍取消使用電動自行車,要禁止使用,就必須通過人大授權。む全文め
政府不能坐在遠离市民日常生活的云端
人們對政府的認同,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現在這些具体的,甚至很“形而下”的日常体驗中。一個能夠不抵触正義、能夠在价值理念上通過制度設定和行政合法化自身的政府,往往并不高居于公民日常的自由与方便之上,因為權力并非神授,政府不應坐在遠离市民日常生活的云端。む全文め
由粗暴“禁電”遙念任老的民主理想
問題的關鍵在于,公安机關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為什么可以作出如此重大的決策,而且其決策還能夠暢通無阻地付諸實施呢?為什么如此重大、影響廣泛的公共決策,可以撇開作為國家權力机關的人大而獨斷專行呢?另外,遭受“禁電”政令影響的行政相對人,為何沒有任何的救濟渠道(如行政复議、司法后援)呢?難道這一切僅僅是因為行政机關的施政慣性嗎?不是!起碼不全是!在我看來,根本原因是現行的治理制度給予的力量,不客气地說,此乃制度縱容所致。む全文め
禁電動自行車,說服市民需要理由還需要承諾
非机動交通作為一個理念、作為美好的暢想,經常被提起。可是已然存在的現實并不是談談理念就能夠改變的。廣州市如果要建立机動車/非机動車并行的道路分配模式,它的交通系統可能要面臨更大規模的震蕩。目前看來,在這個現實的基礎之上,廣州市政府似乎傾向于采取承認既成現實的方式,讓地面道路被机動車所主宰,同時以一個更完善的公交系統來滿足無車市民的出行需求。實際上,与禁摩禁電同時發生的城市建設不容忽視——廣州地鐵网絡的全面開通就非常值得期待。可以相信,建設一個低廉高效、舒适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統,一直在政府的計划表之中。這樣一個系統的建設規划,說出來就是一种承諾,承諾就意味著持久的壓力。但是,說出來就是對禁摩禁電最好的解釋,也是對市民最有力的說服。む全文め
偷懶的政府与披著羊皮的電動車
我不知道廣州為什么禁止電動自行車。老實說,這東西我實在沒覺得有什么不好。先不說節約能源這种高瞻遠矚的話,就是方便一下老百姓出行,也不是什么坏事。沒有個合适的交通工具,總不能全民跑步上下班吧?
禁止這東西的另外一個理由,可能是該物件儿不合格的比較多。要是秉承這种有不合格產品就直接砍掉整個市場的話,在毒大米都層出不窮的時代,全民不但應該跑步上下班,而且應該都學四川的老中醫去辟谷。む全文め
禁電動車需要理由更需法律依据
然而,禁止電動自行車上牌根本不是政策變化,而是典型的法律沖突。有關部門不僅需要向市民說明禁行理由,更須向市民交待禁行的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規定:“殘疾人机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机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國家立法中,電動自行車是合法的存在,且有明确的法律規范,“在非机動車道內行使,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む全文め
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理由仍值得推敲
因此,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全面禁止或全面放開,在這兩個端點之間的恰當位置找到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點,才是城市管理中所需要的平衡和智慧,實際上,管住商家讓其生產、銷售符合規范的電動自行車,遠比全面“禁電”、剝奪市民的出行方便,來得更可操作也更符合城市管理的本意。這樣的“執政能力”,絕非簡單宣示“鐵定要禁電動自行車”(廣州市副市長語)的鐵腕決心可以替代。む全文め
電動自行車,不要一禁了事
從廣州市對電動自行車的態度來看,禁是一定的了,但何時禁、怎樣禁?都還沒有明确的方案。那么,鑒于部分市民已經購買并使用了電動自行車的事實,是否可以考慮對這部分車核發一個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臨時號牌,期滿后不再換發牌證,像摩托車一樣“自然”退出歷史舞台呢?總之,在禁止這個大前提之下,如何充分做好善后工作是門學問,至少在禁止期限上需要再權衡一下。む全文め
禁摩禁電剝奪城市窮人的幸福感
實際上,因禁摩、禁電的影響而感覺被剝奪幸福的,可能還不止于這些直接相關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的擁有者。蓋因禁摩、禁電還會引起其它連鎖反應,而間接地影響到其他市民的幸福感。在此,僅以城市公共交通來說明這一點。顯見,禁摩、禁電之后,受此影響的几十万市民的出行,相當一部分人將被迫涌到公共交通工具上。而目前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已經人滿為患、不胜負荷,在上、下班高峰,几乎每一部公交車都被塞得如沙丁魚罐頭一樣水泄不通、前胸貼后背,如今再加上這几十万人,城市公交將承受更沉重的壓力,給市民的出行帶來更多的不便。如此狀況下,城市市民(可能已不僅僅是窮人了)的幸福感只會降低,而不是增加。む全文め
任何政策都不能讓窮人失望
就是因為這個還沒有出台的政策規定是不符合國情、市情現實的,不符合人民利益的,尤其是不符合人民的多數——窮人的利益的。它沒有真正反映中下層市民的意愿,只符合一部分富人利益的,是一項"富人政策",是違背了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同志提出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認認真真訪民情,誠誠懇懇听民意,實實在在幫民富,兢兢業業保民安","要堅持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著力點,為群眾多辦好事、實事"的精神的。是不利于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む全文め
廣州應補償因政策變化受損的市民
而筆者關心的是,電動自行車禁行政策實施后,數以万計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因為政策變化而遭受的損失,由誰來承擔?筆者認為,由于政府政策變化給公民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應由公民獨自承擔,政府應當按照一定標准給予補償。
對此,或許某些人士會以“廣州從未允許電動單車上路”為由,將市民手中的全部電動自行車統統斥為“黑車”,從而得出車主理所當然地要為自己的“黑車”承擔責任的結論。這一理由是筆者不能贊同的。む全文め
禁電動車上路逼俺回到原始時代?
政府做事,好比女人心血來潮,一時大腦失控,說干點啥就干點啥。咋地不服气是不?就不讓你上路,就不給你說明啥理由。你能奈我何?這就是政府的一貫強硬作風。強硬作風不是不好,你得找准點子是吧?如果你把這樣的強硬作風用到早几天前廣州鐵路警方立下“軍令狀:兩年之內,廣州火車站搶劫、搶奪案每月不超2宗;盜竊、敲詐、詐騙案件每月不超43宗……”這上面多好?顯然的是,該硬的不硬,該軟的不軟。硬者沒有什么很好的說服理由,軟者則漏洞百出,自我開脫,到底怎么回事?老百姓以電動車代步的好事你說取消就取消,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你還給留點尾巴,這怎么也說不過去吧?你怎么不在真正為老百姓的利益上下點功夫呢?む全文め
公共資源短缺与公共政策缺陷
客觀地講,廣州“雙禁”是一項很難的決定,因為城市道路已經成為稀缺資源,毫無疑問,高效率使用城市道路是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的,也是市政當局的施政目標,相信這一點應該容易達成共識。一般情況下,摩托車或電動車的每人每公里對道路資源的占用是遠遠小于汽車的,禁摩以后,据報道,有14%的居民考慮買汽車,以一部汽車相當于6-8輛摩托車占用的道路資源計算,僅此一項,禁摩省出來的道路就等于化為烏有。公共交通增加的壓力就不用再計算了。む全文め
禁電動車是上游無序下游失序的標本
原本應該是一個不錯的城市交通工具,最后卻不得不退出市場,究其原因,就在于對生產企業的監管不力,導致“問題”產品投放市場后造成很大社會問題,最后不得不忍痛取締。這如同一個人胳膊上長了瘡,由于沒有及時醫治,最后腐爛引起病變,不得不進行截肢。從這個意義上講,電動車在城市中的短暫風光經歷,恰恰是上游無序導致下游失序的活標本。む全文め
禁電動自行車,需經民意充分表達
道路交通安全是電動自行車被詬病的主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和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也就是說,“方便群眾”是該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位于它之下的所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必須遵守這個“以民為本”的原則,更不用說市一級人民政府的決策了。む全文め
公共空間應留給交通弱勢群体
摩托車禁了,電動車也禁了,飛車搶奪和搭客仔的惡名給了摩托車,但無辜的電動車招誰惹誰了?為了維持交通的暢順,總要有人為此作出讓步,但作出讓步的,是不是只能是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行人——道路上的弱勢群体?む全文め
禁電動自行車,騎車人的出路在何方
筆者的電動自行車是用來接送孩子上學的,因學校不通公交車,騎自行車体力有困難,所以半年前才掏1750元買輛電動自行車。買車時就擔心廣州要禁,不過那些商家都說,說禁說禁几年都過去了,說不定几年都禁不了,再加上要送孩子上學校,因此就買了。現在想退掉,商家說你用半年了,不能退;轉手賣掉,也沒人要;放在小區車棚還要月月繳費;看到我無奈的樣子,鄰居戲說“你把它机動部分拆掉,改裝成普通自行車來踩算了。”反正,禁電動自行車,我遇到的困難是實實在在的。む全文め
強制禁行与完善物權法猜想
如果,在登記環節上設卡施禁与法的精神并不抵触,廣州出台禁令就不存在通行的成文法層面的障礙。不過,循法治脈絡繼續看,目光會碰上物權法角度的疑問:禁令一下,便廢了電動自行車這一私人財產,為廣州的公共交通秩序建設做出犧牲的車主,難道不應得到補償?む全文め
“生不逢時”的中國電動自行車
對電動自行車一禁了之,我以為這不過是一种逃避責任的粗暴做法,是不敢于正視問題的怯弱表現,一禁了之當然是方便了有關部門的管理,而百姓的出行怎么解決呢,一項政策的出台倘若只是方便了管理部門而無益于公眾,那么其還有什么意義呢?
嗚呼,生不逢時的中國電動自行車!む全文め
一個市民對廣州交通的建議
允許電動自行車上路不會沖擊廣州發展小汽車產業的計划。因為用途不同、功能不同,電動自行車上路不會影響多數市民的購車計划。每家一台小汽車和几部電單車的搭配會讓老百姓在提高生活質量方面有更多選擇。む全文め
從廣州禁電動車令看決策者的傲慢
任何一种理性和負責任的決策,都必具有一种謙卑的气質,決策部門万不可認為自己有足夠的智慧能窮盡時空之緯,最好的辦法還是應從“密室”回歸“談判桌”,讓各种意見都得到伸張,在觀念与觀念的碰撞中,最好的決策終久會水落石出——該取消的取消,不該取消的原封不動,不得不取消的也要給予适當的補償,刻薄寡恩的決策絕非政府所應為。む全文め
進入論壇參加討論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