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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應補償因政策變化受損的市民
金羊网 2006-11-04 10:52:47

李克杰

廣東省政府已經批准廣州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牌、上路行駛。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廣州市政府近期即將正式出台廣州市范圍內(含從化市、增城市)對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不准上路行駛的有關規定。(11月3日《信息時報》)

在一片爭議聲中,廣州市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牌、上路行駛的管理夙愿就要實現了。廣州作出電動單車禁行決定是十分慎重的。從過程看充分体現了民主,先后三次征求市民及相關各方意見,反映了多數市民的愿望和要求,從程序看也符合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報批手序。這一過程完全符合行政決策的一般要求,形式上是沒有瑕疵的。

而筆者關心的是,電動自行車禁行政策實施后,數以万計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因為政策變化而遭受的損失,由誰來承擔?筆者認為,由于政府政策變化給公民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應由公民獨自承擔,政府應當按照一定標准給予補償。

對此,或許某些人士會以“廣州從未允許電動單車上路”為由,將市民手中的全部電動自行車統統斥為“黑車”,從而得出車主理所當然地要為自己的“黑車”承擔責任的結論。這一理由是筆者不能贊同的。

廣州市交警支隊支隊長劉敬軍曾就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問題做過澄清說明,他指出,廣州市一直都沒有允許電動自行車上路。只是因為新交法出台后,對此問題出現管理空白,致使現在很多電動車上路行駛。問題恰恰就在這里。

一方面,就公民權利而言,“無禁止即為權利”,也就是說,廣州市民購買使用電動自行車,只要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禁止,那就是合法的,無需得到管理部門的特別許可;另一方面,國家法律的出台,賦予電動自行車以“非机動車”的地位,而在地方政府將其納入相應管理之前,市民完全可以購買使用,而且其購買、占有、使用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可以說,廣州市民手里的電動自行車之所以成為“黑車”,完全是城市政府根据具体情況令行禁止的結果。而從我國法律規定的精神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現在開始的電動自行車禁行對于此前存在的電動自行車不具有約束力。然而,這又不是地方政府所希望的,必然給管理帶來更大麻煩,因此,禁令開始之時,所有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這對于本沒有過錯的現有車主來講,顯然是极不公平的。

事實上,這部分車主作出的犧牲和付出的代价,完全是為了服從“公共利益”,是為了實現大多數市民的愿望和要求而不得已遭受的損失。政府應當給予一定補償,這既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也符合尊重私有財產權的原則。從某种意義上講,當政府的一紙法令讓公民的合法財產完全喪失使用价值或迅速貶值時,它對于公民財產的影響不亞于依法征收或征用,因此,筆者認為,在這种情況下,政府應當參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市民給予補償。

其實,在這個問題上,同屬廣東的珠海市就已經作出了好的榜樣,該市在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之后,對市民的電動車采取的就是政府回購政策。這不僅最大限度地彌補了這部分市民的財產損失,也使禁令能夠獲得最大多數市民的擁護和支持,同時也体現了政策的公平和正義。

來源:新華网

(陽光/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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