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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給新聞報道設定禁區
金羊网 2006-09-14 16:27:05

最高法:案件報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

新聞摘要: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2日在北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新聞發布体制正式建立。肖揚強調,法官應當慎言,未經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一律不應擅自接受記者采訪,或在新聞媒体上對重大敏感問題發表議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同時表示,媒体對案件的報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發表評論或結論性意見。曹建明還對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机构提出要求:對因向媒体提供不适當新聞源,并同此引發負面報道或者造成負面影響的,要嚴肅處理。(新華网北京9月12日電)

媒体評論

羊城晚報:法院新聞發布或有禁區 媒体監督司法當無禁區

正因為司法和傳媒本是兩個不同的領域,法院和媒体本是維系社會穩定和促進公平与正義的兩個同等重要但卻各不隸屬的行當,因此,法院在其內部以何种方式推行法官職業倫理,或宣布法院新聞宣傳上的若干“禁區”都是法院的事,媒体雖有權報道,有權質疑,有權評論,卻顯然無權干涉法院的管理手段或行事方式。而另一方面,法院對媒体的報道或評論可以充耳不聞,可以積极回應,更可以在認為媒体侵犯法院正當權益時予以依法回擊,但法院卻不可超越法律對媒体報道進行單方的強制或干涉。{全文

江南時報:為法院新聞發布制度的正式建立喝彩

依筆者之見,要妥善協調司法自立与輿論監督之間的沖突,首先要使司法界和新聞界從觀念上對彼此角色的特性及規律有一個科學和清醒的認識,進而達成觀念上的基本共識,避免認識上的誤區。

司法活動本質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斷和推理的過程,要求法官盡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要求審判活動盡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む全文

江南時報:司法不能失掉最后一道民意防線

司法与媒体的關系,從來就比較曖昧。言論自由是公民政治權利中最重要、從憲法層面得到保障的權利之一,同時,由言論自由導出的媒体的輿論監督是法治社會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包括制約行政權、司法權)。但是對于司法領域而言,媒体自由是一把雙刃劍——任由泛濫,可能會導致先入為主的“輿論審判”現象,從而影響司法公正;動輒禁止,缺乏監督同樣可能導致司法不公(在司法不獨立,司法腐敗現象嚴重的社會,危害尤甚)。因此,必須本著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方法,尋找到一條兩相兼顧的“最优路徑”。む全文

新京報:公眾為何對“審判報道設限”不安

而且,對法院而言,如果新聞發言人遵守“院領導指示不得發布的其他信息”的規定,被“過濾”的信息,將容易使公眾完整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更何況,假如有些地方法院出現像安徽阜陽三任法院院長“前腐后繼”的情形,自己的丑行掩蓋還唯恐不及,那里的審判活動還能為“為社會所知悉”嗎?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利用新聞發言人制度,打開一扇門,卻關閉了更多的信息公開的門。む全文

公眾知情權是司法媒体良性互動的价值基礎

此次最高法意欲通過司法信息管制來解決所謂“輿論審判”問題。媒体應該毫無保留地支持司法系統不受干預,公正審判,但對于“輿論審判”一說,必須厘清其間可能存在的狹隘理解。事實上,只有基于歪曲案件事實或者曲解法律含義的前提下,試圖通過社會輿論對司法審判施加壓力,從而左右審判結果的非理性輿論,才构成所謂的“輿論審判”。對媒体涉及司法的公正客觀報道,不能動輒以“輿論審判”為理由剝奪其應有的采訪報道權利。在一個現代國家的理念之中,輿論自由和司法公正是缺一不可的兩种基本价值,如果以杜絕“輿論審判”的名義犧牲輿論自由,則司法公正也必難于保證。む全文

中國經濟時報:警惕“院領導指示”變成“我就是法律”

“我就是法律,這個城市由我來主宰。”——這是一句經典台詞,然而也是多次發生的現實。很多有權力的人都曾自稱“我就是法律”,夢想著古代國君的言出法隨、口含天憲。法官隊伍里亦有這樣的人,比如有法官就敢于對律師自稱:“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我說不立案,就是不立案。”我們知道,身為“將正義運送到每個人家門口的人”,法官是最不應該也最不能夠褻瀆法律的,當他沉迷于職權并把自己定義為“法律制造机器”時,法律和正義必將面臨滅頂之災。む全文

北京青年報:建立司法獨立和輿論監督的良性互動

強調媒体報道不得預測案件審判結果,當然是擔心法官的獨立性受到損害。其實,如果法官真正具有法律与職業素養所要求的獨立性,媒体報道對于案件審判結果的預測就不至于影響到他的獨立;反之,如果媒体報道對案件審判結果作出預測就會損害法官的獨立判案,那就只能表明相關案件的審理法官的獨立性尚待加強。是否具有獨立審判案件的素養与能力,起決定作用的是法官而非媒体的報道与預測。む全文

[何兵]一個值得警惕的信號:司法反制媒体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這項舉措的初衷是積极的,那就是試圖通過規范審判信息發布為构筑司法公正建立“防火牆”,為促進司法透明打上“補丁程序”;另外,這也是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新聞輿論對法院審判活動的不适當干預,甚至出現媒体替代法院裁斷是非曲直,由媒体統制司法的現象的一种反擊。

最高院這次明确為新聞報道划出界限,設定禁區,立規定制,其目的還在于最大限度減除或降低輿論對司法活動的不當干扰,保證、推動審判活動的公正展開,這些無疑是值得贊賞的。

需要置疑的是 “……媒体對案件的報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發表評論或結論性意見。” “對案件的報道,所依据的事實、證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須准确,對可能產生消极影響和負面效應的內容不得報道。”這种規定是否合适?是否可行?む全文

眾議:司法獨立与輿論監督如何良性互動

“媒体預測審判結果”,即通俗意義上的所謂“媒体審判”會產生什么消极影響?是不是會給當事法院造成一定壓力進而左右審判結果?“媒体審判”為什么會給當事法院造成壓力?為什么能夠左右審判結果?有沒有詳實的數据作證?左右審判結果的是“媒体宣判”還是另有他因?這些都是尚待論證的。

如果“媒体審判”恰好代表了絕大多數民眾的意愿,而當事法院又在說不清道不明的因素左右下審判,豈能沒壓力?來自民眾的壓力,檢驗的是法院對案件審判的公正度、透明度、公平度。對司法体系而言,無疑是最好的監督,雖然這种壓力极有可能影響到法院的審判結果。む全文

紅网:“院領導指示”不宜成禁發新聞的理由

法院系統設立新聞發布制度,終极目的是保障公眾知情權。但是,知情權只是公民權利的一個部分。當知情權与其他權利產生沖突時,法律就必須進行平衡,使各种權利的保護能夠兼顧。比如,當知情權遇到保密權、個人隱私權、未成年人隱私權時,從法律譜系的排序來看,优先保護的就應當是后者。因此,設立法院新聞發布“禁區”,很有必要。

然而,在發布“禁區”的設立方面,筆者還是有個小小的疑問,那就是,“院領導指示”能否成為新聞不許發布的理由?む全文

人民网:“法官應慎言”會成為誰的擋箭牌?

“慎言”是法官行為的基本准則,也可以說是許多國家都遵行的一個國際慣例。最高法院對我國的法官提出“法官應當慎言”的要求,也是符合法官道德准則和職業規范的。但是,這項“法官應當慎言”的規定,會不會成為人民法院或法官拒絕新聞輿論監督的擋箭牌呢?む全文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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