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建立起新聞發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全國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會議上強調,媒体對案件的報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發表評論或結論性意見。他還表示,對案件的報道,所依据的事實、證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須准确,對可能產生消极影響和負面效應的內容不得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這項舉措的初衷是積极的,那就是試圖通過規范審判信息發布為构筑司法公正建立“防火牆”,為促進司法透明打上“補丁程序”;另外,這也是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新聞輿論對法院審判活動的不适當干預,甚至出現媒体替代法院裁斷是非曲直,由媒体統制司法的現象的一种反擊。
最高院這次明确為新聞報道划出界限,設定禁區,立規定制,其目的還在于最大限度減除或降低輿論對司法活動的不當干扰,保證、推動審判活動的公正展開,這些無疑是值得贊賞的。
需要置疑的是 “……媒体對案件的報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發表評論或結論性意見。”
“對案件的報道,所依据的事實、證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須准确,對可能產生消极影響和負面效應的內容不得報道。”這种規定是否合适?是否可行?
眾所周知,司法力量和新聞媒体作為現代社會中維護正義和良知的兩件銳利武器,在推動社會進步和法治昌明上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司法与媒体兩者之間究竟應該如何相處卻是個令人費解的難題。司法活動是被動的,保守的,封閉的,法官是沉默的,低調的,他們往往是在嚴格程序的約束下,在對案件事實和法律根据的顧盼流离間,依据常識与經驗,進行法律推理,最終得出是非結論。從這個角度而言,司法是職業的,獨立的,作為社會力量的新聞輿論不能對法院、法官的司法過程指手畫腳,妄加評論,否則就有擅斷司法之嫌。但是,司法活動決不僅僅是法官們自說自話,孤芳自賞,司法要獨立,但決不是要專制,司法如果試圖絕對地排除社會關注,那將是很可怕也很悲哀的事情,因此,司法的殿堂需要社會公眾的目光,司法活動需要媒体關注,司法活動需要輿論監督。
那么,新聞媒体在報道司法活動時是不是要受到限制呢?回答是肯定的。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許多國家都對媒体在報道司法活動尤其是法庭的審判活動時對報道范圍、方式予以必要限制。在我國,目前沒有專門規范新聞從業方面的法律,關于新聞媒体報道司法活動的規則散見于三大訴訟法中,這次最高院的規定算是首次正式集中地提出了媒体報道司法的基本行為准則。盡管從動机角度說,最高院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具体分析,這個規定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作為消极中立的司法机關,能不能以這樣的方式來限制新聞媒体的報道自由?新聞報道屬于言論自由范圍,言論自由又屬于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依据基本法理,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是由立法机關通過制定法律來做,而最高院作為法律适用机關,當無限制新聞自由的權限,最高院有越權設限之嫌;其二,最高院既是規則的制訂者,又是規則的執行者,扮演了立法者兼執法者的雙重角色,有違權力分离的法治精神;最高院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公正、公平的基本法理念。其三,從實質正義角度言,這個規定要求新聞媒体對案件的報道,所依据的事實、證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須准确,對可能產生消极影響和負面效應的內容不得報道。好一個“必須准确”!這其實是為新聞報道戴上了緊箍咒,有些莫名其妙了。新聞是新聞,案件是案件,這是兩碼事,怎么能把對案件的審判規則套到新聞報道的脖子上,按照這樣的規定,以后記者們在報道案件時,恐怕也要認真閱卷,搞清事實,證据,找准法律,然后才能下筆成文了,否則就可能違規,就可能上“黑名單”。這一點讓人覺得是在讓記者成為法官,最高院以職業法官的眼光來要求新聞媒体,也多少有些武斷和霸道的意味,這樣的規定又有多大的實際意義也未可知。
近年來,司法机關在努力地和媒体建立起良性互動關系,但良性互動如何形成,是不是你划條線就解決問題了?問題恐怕不是這么簡單,更何況現在這條線划得是不是准确都需要拉出來討論。最高院出台這個措施,表面上看是為了規范、統一法院的信息發布,但法院并不是個每天都有讓媒体、記者血脈賁張的新聞發生的地方,當媒体把目光常常投向法院時,說明法院有問題了,這不是件好事情,法院不應該是新聞頻發的所在。現在最高院出台的這條規定倒讓人覺得好像新聞媒体是危害司法公正的禍根。而且,這种規范的出發點是嚴格限制新聞媒体對案件的報道,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在事先我們也沒看到司法与媒体能夠坐在一起進行善意的溝通,讓人感到這是司法對媒体的一种“暴力”,這不是言過其實。先前是媒体不當干預司法活動,現在,司法方面不再沉默,要對媒体說不,既然要求不能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發表評論或結論性意見,但也同時沒有說媒体不能報道司法,這里有一個合理怀疑是,媒体不能隨意獲取披露案件信息,不能隨便評論案件,預測結果,那么,媒体有可能為法官的判決搖旗吶喊,跟在司法的后面亦步亦趨,這樣的局面一旦出現,表明兩者間顯然不是一种尊重和理性的良性關系。
筆者以為,在目前相關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現有措施執行不力的背景下,對最高院出台的這個措施報以最低限度的謹慎的同情和理解當不為過。但討論如何來限制司法對媒体的限制則更有必要。因為,媒体可以干扰司法,但司法更容易控制媒体,一旦出現司法控制媒体,那將是歷史极大的倒退,將使司法透明成為空話。司法机關在意識到要构建与社會大環境的和諧關系時,應當更加重視司法系統內部各种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執行,加強司法廉政建設,优化內部司法生態環境,內外兼修也許當屬上策。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江蘇网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