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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報:建立司法獨立和輿論監督的良性互動
金羊网 2006-09-14 10:15:30

魏文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12日在全國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會議上強調,媒体對案件的報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發表評論或結論性意見。

強調媒体報道不得預測審判結果,是擔心預測會影響法院獨立作出判決。這樣的擔心其實并非必要,因為媒体并非法院的上級單位,對法院也不具有強制力量,因而其對于案件審判結果的預測,并不對法院判決產生約束力。也就是說,即便媒体報道就案件審判作出預測,也不表明法院必得按照報道的預測作出裁決,法院照樣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就查明的案件事實獨立作出判決,而對媒体作出的審判預測“置之不理”。

強調媒体報道不得預測案件審判結果,當然是擔心法官的獨立性受到損害。其實,如果法官真正具有法律与職業素養所要求的獨立性,媒体報道對于案件審判結果的預測就不至于影響到他的獨立;反之,如果媒体報道對案件審判結果作出預測就會損害法官的獨立判案,那就只能表明相關案件的審理法官的獨立性尚待加強。是否具有獨立審判案件的素養与能力,起決定作用的是法官而非媒体的報道与預測。

至于媒体報道預測審判結果“超越司法程序”的說法更是無從談起,因為“超越司法程序”只能就司法机關的行為而言,只對司法活動具有約束力,而新聞媒体報道并非司法行為,無所謂超越或不超越司法程序,其所遵循的只是新聞報道活動自身的特點与職責要求。

希望審判活動免受不必要的干扰与干預可以理解,但是應該看到,當前司法机關獨立辦案的最大干扰源,是一些地方政府從所謂“社會影響”或地方保護主義出發,非法干預司法机關的獨立辦案,所以維護法院与法官的獨立審判權,應當注重于從制度設計出發擺脫司法机關對地方的依賴,而不應當將反對干預的矛頭對准新聞媒体對于案件的正常報道。

同時,司法机關獨立辦案固然應當得到維護,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司法机關的活動,新聞媒体就不應當進行輿論監督。在尊重司法机關獨立辦案的前提下,新聞媒体也應當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新聞媒体是代表民眾進行新聞輿論監督,因而只要承認民眾對包括司法活動在內的一切公權力的運行具有監督權利,就不能否定新聞媒体對于司法活動的監督的正當性。司法机關獨立辦案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新聞媒体進行輿論監督是為了維護民眾正當權益,因而盡管維護正義的具体方式不同,二者所要達到的目的卻是一致的,所以強化新聞輿論監督与維護司法机關獨立辦案并不沖突,司法机關維護自身獨立審判權力,不應將新聞媒体的正常輿論監督泛化為干扰司法獨立的因素。

盡管應當堅決維護司法机關獨立辦案,但這并不意味著當前司法領域就不存在問題,相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關還存在著嚴重的腐敗問題,如媒体近日披露的安徽阜陽中級人民法院三任院長“前腐后繼”就是明證。在這种情形下,在維護司法机關獨立辦案的同時,對于司法机關的新聞輿論監督不但不能弱化反而應當加強。同時,還應當強化人大及人大代表對于司法活動的監督,使司法机關既能依法獨立辦案同時又接受法律監督机關、民意監督机构与新聞媒体的必要監督,如此司法為民的理念才能得到貫徹,法治社會才可能得以建立。

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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