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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領導指示”不宜成禁發新聞的理由
金羊网 2006-09-14 10:14:48

王希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全國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會議上強調,以下內容一律不得發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當事人情況的各种資料;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除審判結果和必須發布的事實、理由以外的其他內容;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情況及上下級法院的內部函件;院領導指示不得發布的其他信息。(2006年9月12日新華网)

法院系統設立新聞發布制度,終极目的是保障公眾知情權。但是,知情權只是公民權利的一個部分。當知情權与其他權利產生沖突時,法律就必須進行平衡,使各种權利的保護能夠兼顧。比如,當知情權遇到保密權、個人隱私權、未成年人隱私權時,從法律譜系的排序來看,优先保護的就應當是后者。因此,設立法院新聞發布“禁區”,很有必要。

然而,在發布“禁區”的設立方面,筆者還是有個小小的疑問,那就是,“院領導指示”能否成為新聞不許發布的理由?

首先,法無明文容易產生模糊地帶。由于前面几條都是列舉性的,發言人不難掌握。但“院領導指示”卻是概括性的,發言人必須從多個方面進行厘清:院領導指的只是院長、副院長還是包括庭長以及各類行政干部?上級法院領導的指示要不要听?地方政府的招呼是不是也要遵守?不同的理解,很可能產生不同的執行效果。

其次,外延過大很可能留下濫權的空間。“院領導指示”可划“禁區”,實際上相當于將新聞發布權給了院領導。那么,哪些是該公布的,哪些需要保密,一個院領導的風格,很可能成為決定因素。很顯然,這与法治的理念是相悖的。而如果遇上“三盲院長”那樣的“問題領導”,事事都想捂著,也就意味著公眾知情權的剝奪。

再次,指示的隨意性很可能催生小道消息的流行。設立新聞發言人的目的就是為了主動面對公眾,防止小道消息傳播。但是,如果公眾的知情權因為“院領導指示”的原因而沒有滿足,同時通過法官渠道獲知消息的可能性也已不存在(法官已被禁止擅自接受采訪),就不可避免令人產生种种猜疑。而這种猜疑,很可能從根本上動搖人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所以,我贊同法院發布新聞設立必要的“禁區”,因為這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但是,最好不要用“院領導指示”這樣的方式來划定。我們應當把工作做的更細一些。出台一份細則看起來可能繁瑣,卻遠比這种口號式規定更符合法治精神,也更有效。

來源:紅网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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