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雷
沒有任何理由對這樣的殺人事件抱有同情,但有足夠的理由對這樣的殺人事件進行反思:沈陽市某工厂厂長的劉學新,下崗失業后,沒有生活來源、經濟窘迫,心態產生不平衡,后來他盯上了舞小姐,專找舞廳女劫財作案,半年內連續劫殺了15位陪舞女,肢解后拋尸。沈陽中院已開庭審理這個系列搶劫殺人碎尸案。(9月13日《華商晨報》)
案主劉學新交代,他之所以選擇作案對象是舞女,“就是圖錢”;但事實上這些陪舞女身上的錢都不多,結果几乎都成了“為三四十元殺人碎尸”,典型如:2005年3月28日,劉學新在北行大世界舞廳將王某騙至家中發生性關系后,將其殺死分解拋尸,搶走30余元及金手鏈等物品。
作為下崗失業者的劉學新,他選擇的對象皆為處于弱勢地位的陪舞女,“只要我出手大方,她們就跟我走,而且她們失蹤了也很少有人重視”,這种以弱勢者的心態殺害更為弱勢的對象,是一种典型的“底層化意識”的表現。“底層化意識”是處在社會底層者的一种自卑自棄意識,導致腦中出現宿命論,心中對人生失去信心,所以只顧下滑、不求上進。這种意識導致的嚴重結果,就是對自己、對家庭、對他人、對社會徹底不負責。“底層化意識”在社會上的蔓延加劇,對弱者群体本身是极大損害,而且對整個社會絕非好征兆,与和諧社會的构建相反相悖。
“底層化意識”在劉學新身上可見一种极端的自暴自棄,一直到他站在被告席上也是這樣,比如他面對指控,一臉不屑,痛快地表示:“沒异議,都是我干的,我全認!”對于被害人家屬提出總計達200多万元的經濟賠償,劉學新表示“應該賠償”,但自己沒有能力,“律師我都請不起,還是法院指定的!”當公訴人問他:“你是為了搶劫,那為什么要殺人?”劉學新的回答很干脆:“滅口唄!”在“底層化意識”控制下,內心可能是強烈的仇富、仇不公,表現出來的卻是對更弱者的戕害。這种強烈的“底層化意識”多出現在一個人身上,社會就會多一分不安泰。
“底層化意識”在弱勢者身上得以強化,背后根源就在社會不公。社會不公如果“翻江”,弱者意識必然“倒海”。統計測算表明,自1986年以來的20年里,我國治安案件年均增長速度超過了10%;貧富差距如果繼續擴大,必然危及我國未來的社會和諧,而社會不和諧的“增長”,必然又會危及經濟的增長和社會的發展,形成惡性循環。
和諧、發達國度的經驗表明,完善的机制、制度、規則,必然是以公平為准星的。譬如德國公司裁員的方式很簡單,大多是這樣的:首先是處于培訓期的員工,然后是單身員工,接下來是結了婚沒孩子的員工,再接下來是結了婚有一個孩子的員工,最后是結了婚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孩子的員工。這樣的規則是既公平又最具可操作性的規則,它最具人性化,最照顧負擔沉重的相對弱者。所以,裁員消息傳出來,大家心胸坦蕩,不用盤算著怎么走關系,該咋辦就咋辦。
社會公平是社會和諧的基石。地球人都知道,當強勢者以种种手段鯨吞了國有資產的時候,直接或間接的代价是大量弱勢者的下崗失業、失去社會保障;一旦有了病殘事件的發生,他們最容易淪為城市里的貧困者;因社會不公產生的弱勢人員,最容易成為“底層化意識”的“感染者”。而傳統的行政調控、訪貧問苦、結對幫困等等施惠型、給予型的調節辦法,僅僅只能解決一時一事一人的問題,并非根本之策。根本之策在于使公眾真正能夠共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切實彌合貧富差距和城鄉差距,讓弱勢者有強力的社會保障,讓他們能夠成為和諧社會的參与者和建設者。
民生的本質是人權,和諧的實質是人權——都是對人的權利的保障。我們尚處于社會矛盾“易激化、易反复”的時期,在這樣的時期,防止弱勢者“底層化意識”加劇,更是社會的責任、國家的責任。我們的政策取向,已經關注到個人机會的均等、財富增長的均衡、社會分配的公平,但要真正消除“底層化”、避免出現“窮人更窮、富人更富”,還有很艱難的“落實之路”要走。
來源:金羊网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