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舸
審計署11日發布2006年第5號審計公告:北京鐵路局1.64億元建酒店、文化部違規收費過億元、教育部4771万元考試費未上繳、500万元福彩金面臨損失……總之,審計年年有、問題依舊多(新華网9月12日報道)。
從最初的滿怀期待到如今的漸漸失落,民眾對“審計風暴”的最終效果越來越帶有某种焦慮与疑惑:審計是否會變成橡皮圖章,在年年重复的審計中變得乏味而單調,卻絲毫無法触及利益相關者的皮毛?審計如何將數据調查与問責力度結合起來,促使政府在自我監督上實現二次轉型?
因此,“越審越亂”的“審計悖論”問題并不在審計本身,而在于審計背后的問責体系建設。當務之急,是要研究制定一個能夠涵蓋相關責任人、從道義、法律各個層面實施問責的問責程序性規定。
問責制是對不當行政行為或官員個人失責鐵面無情的制度,但目前的審計問責,更多局限于行政問責。審計報告更像一份政府內部調查報告,只不過以公開化的形式透露給民眾,但其處理手法依然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被審計部門和官員所預料的最坏后果無非是行政處罰:記過、降職或撤職。
因此,傳統審計問責体系的第一大轉型,應是從行政問責轉向法律問責。
國家審計署曾經于今年3月公布了2004年度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結果。据悉,審計署向有關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司法机關移送各類案件線索114起,213人受到處分,僅有76人被依法逮捕、起訴或判刑。
相對于法律問責,行政問責帶有彈性或不确定性,容易留有轉圜空間。法律追究一般要堅持誰違法誰擔責的原則,具有直接的目標性,并且給當事人帶來的懲罰力度要高于行政問責,可以彌補行政追究的空當与不足。
審計問責体系的第二大轉型,應該是從組織問責走向個人問責。在審計報告中,我們更多看到的是“某某行政部門挪用資金、違規收費”等等。盡管近年來對于個人責任追究的數量在提升,但質量卻未有突破———相對動輒數以億計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一兩百人受到追懲遠遠不夠。同時,這些行為雖然從形式上講是帶有組織性、系統性的預謀行為,但實施者是一個個具体的人。
實施全面問責一個最起碼的必要條件,就是“法無例外”,即應堅持權力与責任相對應的原則,确保所有相關責任人都受到應予懲處,避免責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執行者不追決策者,追當事人不追管理者,乃至“丟卒保帥”現象。具化的個人問責效果,大而全的組織問責無法替代。
最后,審計問責体系的第三大轉型,來自行為問責到后果問責的突破。用公款炒股、考試費不上繳,不過是“行為過錯、影響不好”,但按照后果論,其巨大財政款項挪用甚至“失蹤”,已經深刻危害到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政府運作的有效性。行為問責与后果問責兩者之間,存在一种遞進關系。行為問責是前提和基礎,是追究責任的一种快速反應方式,而后果問責為進一步的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掃清障礙。
從行政問責轉向法律問責,是問責程度的加深;從組織問責走向個人問責,是問責范圍的擴大;從行為問責到后果問責的突破,則是問責效率的提升。扭轉“審計悖論”需實現問責三大轉型,才能扭轉目前審計与問責脫節的困境。
(作者系資深媒体人)
來源:新快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