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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超時加班"記者遭索賠
金羊网 2006-09-03 09:31:21

報道富士康“超時加班”記者遭天价索賠

6月15日和22日,《第一財經日報》(以下簡稱《一財》)刊發了記者王佑采寫的兩篇報道,揭露台灣首富郭台銘在大陸投資的富士康科技集團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時加班”問題。富士康認為報道不實,侵害其名譽權,其法人公司鴻富錦公司7月初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王佑和《一財》編委翁寶,索賠3000万,其中王佑2000万,翁寶1000万,并提出財產保全請求,法院查封了兩人的房產、汽車和存款。据了解,這是目前中國大陸向媒体索賠金額最大的名譽侵權案,也是首例越過報社直接向記者起訴并查封記者私有財產的案件。[報道詳情]

熱點評論

“富士康訴訟”暴露中國法治“亞健康”

作為長期關注司法制度尤其是新聞法治的學者,筆者認真閱讀了富士康起訴記者事件的迄今為止的所有資料,了解了“富士康訴訟”來龍去脈,可以得出這樣一個令人憂慮的結論:富士康起訴記者事件凸顯了當前中國法治“亞健康”的諸多症狀,是近年來中國法治“亞健康”綜合征尤其是新聞法治和司法制度積弊的個案顯靈。む全文

社會利益博弈豈可“赤膊上陣”?

一個成熟的社會中,所有的社會利益群体在面對利益沖突的時候都必須要遵守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游戲規則。好的社會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現為其中沒有或很少矛盾沖突,而是表現為它能夠依据規則容納矛盾与沖突,并有解決的能力。む全文

“世界工厂”不足為榮 人道關注并非虛蹈

應該沒有人否認,中國工人選擇待遇惡劣的工厂做工,中國選擇做“世界工厂”,這雖然可能是現在能夠作出的最好的選擇,但絕不是我們的目的,它只是通往更美好未來的一條路徑。將來,10年也好、50年也好,將來總有一天,中國工人可以拿到更好的報酬,過更有余地的生活;而中國,總可以在廉价勞動力之外,變生出新的競爭力,并以更有幸福感的方式發展社會經濟。那么,這一變化是如何發生的?是在哪一時刻發生的?是被什么力量推動發生的?む全文

富士康訟案之上的勞工權益

這就是戲劇的元素,縱然觀者如潮,人們也只以為是“富士康PK第一財經日報”的戲劇大戰。富士康要以悲情与退讓,以及与第一財經日報的對壘,來淡化公眾對勞工利益的關注与追問;第一財經日報在切身的利益得失与被關注中,關注本身超過了對這個社會根本正義的關注。在這樣的腳本之下,雙方都自覺地達到了“不瘋魔不成戲”的高度。む全文

富士康“蹦极”索賠為哪般

富士康索賠3000万元名譽權案被報道后剛兩天,原告將訴訟標的降為1元,兩位記者被凍結的私人財產也將解凍。3000万:1,懸殊何其大,難怪网上有人稱之為“蹦极”。富士康何以轉變如此之快?不得而知。但這個看上去有些滑稽的“蹦极”,至少能證明富士康當初的決策有失誤。む全文

翁寶為什么急于向富士康老板示弱?

翁寶隨后的言論就更加讓人感到楚楚可怜了:“我恢复對郭先生(鴻富錦老板郭台銘)的敬意,決策者每天面對那么多決策,難免會有失誤,能夠快速調整決策,体現了郭先生的決策水准。适當的時候,我希望能跟郭先生有個會面,能冰釋前嫌,坦誠相待,我個人對鴻富錦的關注也有四五年了,對鴻富錦的發展有一些思考,也有不解,希望能當面向他請教。” む全文

我們是不是被“富士康們”忽悠了?

我們應該有所反思。不僅僅是媒体要有自己的立場和社會責任感,更是這种社會責任感不能被那些別有用心者所利用,而成為他們的間接宣傳工具。公眾今后也應“吃一塹長一智”,要有自己的判斷,不能被眼前的表象屏蔽了自己的理性分析,這樣才有不被忽悠的感覺。然而,很遺憾的是,我們面對事件的逐漸煞尾,被忽悠的感覺卻愈來愈強烈,這證明我們還沒有能成熟到足夠的精明。む全文

富士康案當力戒“輿論審判”

先告狀的不一定是惡人,而走上被告席的也不一定就在法律上“有不正當性”,是与非只有在司法審判之后,才會有一個公正的交代,而不管哪一方敗訴,其訴訟行為都是正當的訴權行使,不應當受到不必要的道德苛責。む全文

一元索賠:從金錢恫嚇到權益恐嚇

這樣巨大的反差,讓人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和耳朵,富士康到底演的是哪出子戲,是在維權還是在炒作?從獅子大張口到索賠1元,人們更愿意相信,富士康是借此机會“惡炒”一把,而其惡作劇,不但把當事人嚇了個夠,也把我們的法院大大地涮了一把。む全文

輕視法律的不是媒体,是富士康

企業在維護自己權益之余,有心力維護新聞自由,本是新聞界的幸事。但是富士康當初的維護方式,既不是通過与報刊的直接交涉,也不是通過法院來澄清事實真相,而是以法律漏洞為工具,在單方面認定報道有誤的情況下,直接發力威懾一線新聞工作者。以企業對私人,以強欺弱為人所不齒,以企業私權僭越法制公權,妄自裁決并執行懲罰,自負妄為更讓人膽寒。媒体只是在開庭之前以輿論討伐,或有模糊焦點之嫌,但是富士康卻將法律視為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欲將私人意志變相為合法公權。む全文

富士康訴訟:從三千万到一元的“惡搞”

我建議關心此案的中國公民們,一定要找來這個1993年8月7日面世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看一看,而且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起拿來瞧一瞧。后者是對前者的“補充”,全都是一問一答的模式,這就是中國式“釋法”的典型文本,其不縝密的程度,希望不要讓你感到“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む全文

富士康視訴權如面團,愛怎么捏就怎么捏?

富士康把玩起訴權就象庖丁解牛般游刃有余,令人啼笑皆非,真不知富士康究竟想干什么?富士康解釋道,之所以作出這個決定,是希望媒体不要將注意力放在賠償金額上,而是關注事實本身。該公司提起訴訟是為了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企業權益,但現在公眾關注的焦點似乎放在了訴訟金額上。那么,當初決定打這場名譽侵權官司之前,難道就沒有考慮到天价索賠的社會影響?む全文

法院應捍衛公眾知情權

在現代社會,知情權是全体公民理應擁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人民法院應該捍衛這种權利,而不應該打壓這种權利。む全文

富士康案暴露相關司法解釋缺陷

那么,又為什么受案法院的“程序無瑕疵”卻遭到法學專家的廣泛質疑呢?筆者認為,這种學術界与實務界的嚴重分歧,源于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缺陷。む全文

富士康訴記者案還揭示了什么

現行按訴訟標的比例收取訴訟費的收費制度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不容忽視,在一定程度上損害著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形象,對此加以改進勢在必行。む全文

富士康的“嚴厲招數”与深圳中院的“無瑕疵說”

這里有兩段文字頗為耐人尋味:一是台灣首富、富士康總頭頭郭台銘在2004年結束台灣那場索賠案之后,曾大言不慚地說,“告記者只是為了求真相,用了創新的方法,也許招數比較嚴厲,但打贏官司錢會捐出來的,更放話說,‘這雖然是第一次,但絕不會是最后一次’。”む全文

索賠3千万,耍孩子气的富士康這次玩大了

我們不知道這种投資大陸的企業到底能為當地政府帶來多大的稅收和GDP的增長空間,我們卻能清晰地看著一個蔑視司法,嘲諷新聞監督,侮辱國人權利意識的不良企業拋棄了社會責任感后還在張牙舞爪,同時逃不掉孩子气的祭出3千万賠償要求的伎倆,對于一個國內的記者來說何止是天文數字,真不曉得案件到底將會如何收場,真可以稱得上危机公關的鮮活反面案例。む全文

起訴記者天价索賠案未嘗不是好事

不過,冷靜地思考,用另一只眼看此案,我覺得這次事件的發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它提醒我們,新聞從業亟須法律保障。む全文

富士康訴記者案:國人的法制大講堂

作為新聞教育者和前新聞業者,筆者天然地支持媒体對各种權力的監督,并且認為根据現有法律和司法實踐,“富士康”要打贏這場官司概率不大。基于對《第一財經日報》專業水准及其總編輯秦朔先生多年的新聞聲望的信賴,加之新聞界的大力聲援,筆者對訴訟的未來前景抱有比較樂觀的看法。同時我認為,事件引發的相關報道和評論對于規范媒体的職業行為和學習法律是一個极佳的案例,因為根据法學家蔡定劍教授的見解,在成文法和普通法一定程度上趨于融合的今天,案例的力量是無窮的。む全文

懸崖邊上的游戲

訴訟,本來是定紛止糾的一种制度設計;用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本來是企業的一种權利。然而,如果濫用訴訟的方式來對抗正常的新聞輿論監督,甚至達到一些其他的不可言說的目的,那又要另當別論了。む全文

第一財經未必對 富士康未必錯

現在作為讀者,我們首先要關心的,應該是第一財經的報道是否有問題;作為媒体人,應該去挖掘,看他們的報道是否有問題。而不是跑出來聲援第一財經,譴責富士康。因為,第一財經并不一定是對的,富士康也不一定是錯的。む全文

別用道德大棒打壓富士康

人們往往認為是老板的心太黑導致了工資太低,那顯然是在用道德眼光看經濟問題。只要員工擁有自由選擇老板的權利,那么,對黑心老板的最有效的抵制是“用腳投票”。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從表面看是一個勞動契約沒有得到法律有效保護的問題,深層次看則是官商勾結損害工人權益的問題。用道德指責老板黑心屬于拿錯了板子,打錯了屁股,除了會挑動极端情緒以外,于事無補。む全文

富士康案:請注意深圳中院動向

公眾現在把注意力較多地集中于原告富士康身上,我以為并非正确路徑。富士康即使被“万箭穿心”,弄得“体無完膚”,那也不過是一個司法案件中的“擋箭牌”;司法公正這一道最后的防線能否守住,不是看富士康是否“淫威”巨大,而是要看審判案件的法院。受理這起天价索賠案件的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我們已經看到了該院已完成了“兩步曲”:一是立案,該案的訴訟對象竟然不是報社而是記者,記者發稿是職務行為,這么一起訴訟對象完全錯誤的案件,就這樣荒唐地“立”起來了;二是查封,法院受理此案后,竟然立馬就做出了民事裁定書,查封了記者個人的財產。[全文]

富士康的訴訟請求何以得到法院支持?

在這种情況下,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机构,作為社會各种力量博弈的裁判者,應該根据國家法律,根据法律的精神來維持社會正義。有關法院卻不顧民事訴訟法關于財產保全的兩個基本前提,一是情況緊急,二是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才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訴訟的對象不是媒体本身,而是記者,記者在自己報紙上發表文章是一种職務行為,是受報社委托的,所以訴訟對象是完全錯誤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后,沒有做一個基本的審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個人的財產,給人的感覺是任何一個環節都留下了漏洞。[全文]

法院查封記者私財令人費解

在這個法治的時代,隨著各种利益訴求的多元化,公民的訴權日益膨脹。因此,對一樁剛剛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只需平常對待。但這樁發生在深圳的案件卻有其不尋常之處。

一者,法院在訴訟階段查封、凍結兩被告的房產及銀行存款大有疑問。對公民的房產,雖然我國尚未确立“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的私人權利城堡理念,但憲法也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第三十九條),且房屋作為公民最重要的生活資料,無論是民訴法的執行程序還是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都傳遞給我們這樣一個信息,對公民房屋的訴訟處分必須要謹慎。我們更知道公民的銀行賬號等是公民重要的隱私,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提供該賬號才予以查詢凍結,這家企業是如何得知這兩位記者的賬戶信息的,需要進一步深究。む全文

富士康興訴,媒体只需從容對之

對這起新聞官司,媒体沒有必要反應過度。被人起訴,并不意味就一定有問題,被起訴也并不意味著就會敗訴。媒体進行輿論監督,肯定會触動報道對象的利益,報道對象作出反應,包括以訴訟的方式作出反應,是正常的。被訴沒有什么大不了,不是洪水猛獸,并不可怕,從容應訴就是了。至于法院凍結被告資產,這作為法院根据原告申請采取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通常是以原告提供等价值財產作為擔保的,也屬正常的司法行為。[全文]

起訴記者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作出相關報道的記者王佑与王所在部門的負責人翁寶系《第一財經日報》的員工,而王佑刊發的相關報道系職務行為。根据民法理論,職務作品的侵權行為通常應當由記者所在的單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也規定:“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与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在國內,因為職務作品單獨起訴記者的訴訟也屬罕見,而3000万元高額的賠償在名譽權糾紛案件中更是絕無僅有。[全文]

兩名記者被索賠3000万元引發的思考……

商人有此沖動不足為奇,蹊蹺的是,這樣的“灰暗心態”竟可以行走到陽光底下來 “裸奔”。凍結、扣押和查封公民財產屬于法律規定,由法院行使的訴訟保全措施,一般适用于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和有給付義務之訴。顯然,這起起訴并非經濟糾紛,原告所劍指的也并非擔心“法律的白條”問題,而是徹頭徹尾的名譽權糾紛。法院快速發出的“凍結行為”,不僅是法律公平失允之惑,更是大眾媒体監督之窘。[全文]

法院無理由拒受富士康起訴案

此案一經披露即引起全社會的极大關注。奇怪的是,不少民眾把矛頭對准了法院,認為原告不是起訴報社而是起訴記者個人,法院不該受理此案,也不應該查封記者個人的財產。其實,這完全是對法院工作的誤解,起訴誰不起訴誰,選擇權在當事人,如果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一定的證据,法院沒有理由不受理原告的起訴。否則,就有可能讓當事人失去司法救濟的渠道。む全文

“富士康訴記者案”為何震蕩中國輿情

在中國司法体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的今天,一起公司起訴記者案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掀起如同海嘯般的輿論浪潮,最直接最明顯的原因應該是,媒体在制造輿情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便利和“強勢”地位。然而,在今次事件里,媒体無分南北,人群無分左右,皆几乎一致地予以關注,且立場惊人地接近,這其中透露的應該是更深層次的集体心態,即中國媒体同仁對輿論監督的頑強堅持和對新聞自由几近尖刻的敏感。他們的堅持,表明了中國許許多多有良知的媒体人對媒体作為社會公器的執著,以及對保護輿論監督的法律的期待。む全文

資本有恃無恐,媒体有心無力

毫無疑問,企業有權保護自己的名譽,媒体也必須為其報道的真實性負責。但是,富士康集團此番維權,卻讓人讀出了“淫威震懾”的意圖:第一,富士康沒有直接起訴報社,而是選擇了記者与編委個人。被告者不僅經濟能力与社會活動能力都明顯更加弱小,而且他們是直接操作新聞報道的具体個人,對他們的威懾,可以最有效地防止類似負面報道在未來重現。第二,富士康以其強大財力為后盾,提出了財產保全的极端請求。在開庭以前,案件是非明了以前,被告人的財產已經遭到查封。不論報道是否屬實,不論案件最終如何判決,恐嚇新聞工作者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已經達成。用當事記者王佑的話講,以后還有哪個記者敢去揭企業黑幕?雖然控訴指向的是具体的兩個記者,但是受到震惊的确實是整個新聞界。む全文

法院凍結記者財產并非于法無据

貴報28日和29日,都發文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被揭露報道的工厂富士康的申請,凍結被告記者財產的做法提出批評。筆者以為,這些批評是由于對法律欠缺了解所致。

雖然,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基于原告的請求并于法有据,但《第一財經日報》也可依法對有關記者提供相應支持。例如,以報社財產提供反擔保,請求法院對已經凍結的被告記者財產予以解封,避免影響被告記者的生活;給記者提供法律服務的支持,幫助他們進行依法有效的應訴等。

當然,最終的是与非,還是要看法院的生效判決。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む全文

紅网:富士康事件怎不見政府和工會的身影

在富士康的“紛爭”中,奇怪的是既看不到政府勞動管理部門和工會的身影,也沒有听到他們的聲音。不知道這兩個极其重要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管理者和“職工之家”有什么難處,失形失聲。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只是新聞媒体的事情,也不只是民間的事情,還應該是政府的事情,是工會這种群眾組織的事情。發展經濟是硬道理,但是這种發展不能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前提,不能以犧牲勞動者利益為代价,不能以犧牲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為代价。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政府的相關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應該及時而忠實地履行職責,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營造一种良好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環境,使任何企業都能自覺守法,都不敢不愿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む全文

富士康案中可疑的第三方力量

任何一場糾紛案中,第三方力量不可或缺,否則它就會成為當事雙方弱肉強食的野蠻對決。可以說社會文明就是不斷地尋找和确立第三方力量的過程,政府、媒体、法院、工會和其他若干社會組織都是為扮演這個角色而產生和發展的。在眼下正熱炒的富士康案中,檢討一下第三方力量,會發現一些耐人尋味的東西。

就索賠案而言,最正統的第三方力量自然是法院了。令人遺憾的是,一開始法院的公正和嚴謹就遭到質疑:記者和編委是否應該被确立為被告?是否應該裁定對他們進行財產保全?尤其可疑的是,因為訴訟費收取制度,法院從高額索賠標的中獲利更多,使得法院有可能成為積极推動立案的利益角色之一。む全文

富士康起訴記者的策略分析

第一財經日報》的記者,因為報道了富士康旗下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富錦公司)非法用工的問題,被后者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凍結了兩位記者的銀行存款、股權,同時查封、扣押了他們的房產、汽車等個人財產。


已經有不少的法律專家和學者對本案的被告是否适格、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名譽權有關的法律方面的漏洞等方面發表了意見,這里,就鴻富錦公司選擇控訴記者個人以及采取訴訟保全的策略作一分析。む全文

廣州日報:試看天价賠償案如何了結

這場訴訟的案由是新聞名譽侵權,新聞媒体在關注這場訴訟的時候,別忘了引起這場訴訟的新聞事件。那些在工厂里頭繼續勞作的兄弟姐妹們處境如何,才應該是新聞媒体關注的重點。希望媒体能夠在政府執法部門的配合下,進行深入的調查。畢竟新聞的事實只有一個,新聞的觀點卻可以有很多种。媒体不僅要提供新聞觀點,而且要尋找支持觀點的事實真相,還善良人以公道。司法机關得到的證据越充分,作出公正判決的可能性就越大。目前,我們至少應該對司法机關公正判決充滿信心,應該利用媒体的优勢,不斷地探求真相,給法庭提供更加充分的證据,促使司法机關早日判決。む全文

我建議翁寶積极准備反訴

被起訴當事人受到公眾和傳媒界廣泛聲援在情理之中。然而,令人遺憾,當事人之一翁寶新浪网開博稱“這是我近10年媒体職業生涯中最艱難的時刻”。對此,已有网民評价這樣的說法“太軟”、“讓人失望”。我更進一步認為,翁寶的言論甚至流露出一种虛嬌味道。我之所以比較嚴苛地評价翁寶,因為他雖然被動,事實上應付的是一場內含公益价值的訴訟,可以說他是被“抽簽”選中的,卻代表著中國內地傳媒界,已經具備符號意義。而且,作為內地傳媒界的一員,翁寶沒有拒絕被“選中”的個人自由╴╴這是一個原則問題,如果被選中的代表擁有自說自話、“不代表”的自由,那么所有的共同体將名存實亡。む全文

想听法院說說助虐“鯨魚”的理由

富士康在世界500強企業中居于206位,它的老板是台灣首富,故有媒体將這起訴訟稱為“大鯨魚對小蝦米”。誠如有關媒体的分析所言,富士康不与報社對簿公堂,就因為看中記者個人是“小蝦米”。先用天价訴訟標的,對記者產生精神壓力;再以申請訴訟保全為由,查封記者財產,給記者個人帶來生活不便;再讓記者家人承受壓力,最終使記者疲于奔命,沒有金錢和精力應對訴訟(8月29日《中國青年報》)。對富士康這條“大鯨魚”來說,想一口吞掉敢于冒犯它的“小蝦米”,這很好理解。不好理解的是,深圳中級法院怎么甘當起“大鯨魚”的幫凶?む全文

富士康把一些部門嚇“啞”了!

揭露富士康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時加班”問題,是記者的責任。富士康到底有沒有非法用工的現象,有沒有違犯《勞動法》,其實最有權威的是政府勞動部門。但奇怪的是,在富士康的事件中,勞動部門卻被嚇“傻”了,嚇“啞”了;作為“職工之家”的“娘家人”和以“維權”自稱的工會、工人報刊也被嚇“癱瘓”了,真正成了沒“骨頭”的擺設;一些政府部門也露出了一副崇“商”拜“金”媚“資”╴╴“奴顏媚骨”的嘴臉。む全文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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