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帶不帶電 都將淡出廣州
因為公交和地鐵的日益完善,非机動車將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廣州市公安局在6月5日第一次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昨日下午再次召開電動自行車管理征求意見座談會。會上代表普遍表示,非机動車已不再适應廣州目前的交通需要。(詳細報道)
媒体評論
新快報:電動車應“改禁為限”
面對意見不統一,又不能久拖不決,我們該如何作出選擇呢?就城市交通而言,作為代步工具,首先是要環保,這是所有人都有利益的!其次是要快捷;第三是要成本低,即出行費用低。
按這個次序去選擇,我想,自然就會“改禁為限”。因為,電動車是環保車輛的發展方向,無論是汽車還是使用其他動力的車輛,其動力的清洁性都沒有電動好。至于電池的回收和處理,這是另一個問題。要環保,就會同意發展電動自行車。(閱讀全文)
新快報:電動車“原罪說”之荒謬
如果硬要說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先不談立法禁止將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無情損害(將使得數以万計的電動自行車成為廢物一堆),單從“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角度而言,電動車的亂相并非電動車自身“原罪說”,恰恰是其如雨后春筍出來的時候,職能部門疏于引導和管理╴╴因為,立法禁止汽車上路不是更能減少事故整飭秩序嗎?顯然,這個邏輯是荒謬的。從地方立法而言,其立法動机必須權衡各方利益,而不能在自我免責的訴求下片面地夸大某一話語主体的利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方便群眾的原則”,的确,城市交通在日新月异,但眼下而言,對于一大批電動自行車駕駛者來說,他們可能乘坐不起昂貴的交通工具或者地鐵公車還不在他們的居民區,禁止了他們的電動車上路的權利怎么叫“方便群眾”呢?(閱讀全文)
羊城晚報:電動自行車不能一禁了之吧
筆者膚淺認為,如果廣州市擬出台全面封殺電動自行車規定,將有很大爭議。
緣之一,如此規定不盡合情理,也有違立法原意。“不禁是原則,禁是特例”!試看立法原文╴╴《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机動輪椅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机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机動車不予登記、不准上道路行駛作出規定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道路通行權的重大問題上,不能僅僅因為要方便某些社會群体通行而限制、廢止私人交通工具!公民使用電動自行車的道路通行權務必得到尊重!(閱讀全文)
南方网:電動自行車能否走上“以人為本”的大道
誠然,廣州、珠海對電動自行車說“不”也并非完全沒有理由。珠海市公安局副局長拋出了一些數字也引人注目:去年1-5月珠海市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達166宗,其中死亡2人,傷31人。為安全起見,珠海市有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對上路電動自行車暫扣并處以500元罰款。但是,即使如珠海市相關部門所說,166宗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其中有2人死亡,31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就可以將電動自行車一舉扼殺嗎?經驗告訴人們,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乃至小車、貨車的交通事故有著多方面的原因,將萌生事故的責任歸于電動自行車就令人有點不大公平。(閱讀全文)
紅网: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是文明的倒退!
只要想限制或禁止某些東西,相關部門總會羅列出諸多的理由,理由是不是充分,是不是合乎民意似乎并不太重要,當年全國各地限制小排量汽車上路的理由是:環保不達標,污染嚴重,會增加本就不堪重負的交通壓力;而如今,禁止電動自行車的理由是:事故頻繁,有諸多的安全隱患。而事實上,這樣的“理由”并不充分,別的不說,首先就違反2003年10月,全國人大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明确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划歸非机動車范圍,按照非机動車管理,并享受了与自行車一樣的优惠待遇,不上牌不交費。并且,電動自行車真是就是安全隱患的“制造者”么,恐怕未必,媒体不是頻頻報道寶馬撞人事件么,事實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肇事僅僅是少數,沒有管理部門所說的那么“糟糕”。這樣簡單地禁止,市民上班的交通問題如何解決,由此造成的損失、增加的負擔又將如何?(閱讀全文)
网友觀點:電動車是禁不得的
電動車是禁不得的,因為能源有限,電動車是新時代的必然產物。
電動車不該亂禁,因為凡是亂禁止,是三歲的智力。与華南大都市的稱號极不相符。
廣州是大都市,完全可以做到控制好電動交通工具的數量,适當加點收費,以保障交管部門應有補償。
現在北京上海都一改初衷,對電動車權衡利弊地采取了溫和政策,取信与民。廣東省長黃華華的講話,還有省交通管理的新法條例的出台,也充分表明了政府對亂禁電動車、把人民群眾不放眼里的做法基本是持反對態度。廣州市要是這點事,都非与民眾和環保事業搞成對立的話,豈不是大跌了自己的顏面,置自身于人民利益和環保的對立面上去了。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