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內環路“限小”禁令,市民狀告交警
本報訊 記者王曉云,實習生揭春雁、胡胜斌報道:內環路“限小”禁令的存廢問題尚未切實解決,市民陳先生就因違反該禁令被罰,他因此狀告交警部門。昨天下午,該案在廣州中院進行審理。
“限小”禁令是种歧視?
今年1月
8日上午,陳先生駕駛奧拓小型汽車(發動机排气量為797CC)在內環路永福路段因汽車沒油而停駛。隨后,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內環路大隊警員前來處理,并通知救援車拖車。在檢查陳先生有關證件時,交警發現,該車是1000CC以下排量小型汽車,屬于2002年出台的穗公む2002め109號《廣州市公安局通告》中所禁止在內環路行駛的車型,于是對陳先生作出罰款200元、扣2分的處罰。但陳先生認為,該《通告》是對小排量汽車的歧視性規定:“為什么奔馳車能走,我們就不能走?”于是,今年1月11日,他將一紙訴狀遞至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交警大隊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
錢照收、路照禁,合理嗎?
陳先生提出,在2005年國務院的國辦發(2005)61號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改委等部門關于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意見的通知》中規定:“不得出台專門限制小排量汽車的規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措施。清理有關限制性規定的工作必須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但廣州市至今沒有撤銷違反國務院文件規定的《通告》,至今仍然限制小排量汽車進入內環路。另外,內環路是納入年票制的,對于小排量汽車繳納的年票、養路費、車船稅并沒有因禁止上內環路而比其他汽車減少。陳先生說:“對于廣州市政府的兩個職能部門,一個不管你能否上路行駛,錢照收,一個不管你交了多少錢,路照禁,這合理嗎?”
對于陳先生的起訴,廣州交警內環路大隊認為,陳先生違反了內環路禁止排量1000CC以下(含1000CC)車輛通行的規定,交警是依法對其進行處罰。而《通告》是為了优化廣州市區道路交通流結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效力要明顯优于國務院的通知文件。
禁令存廢,能否明示?
越秀區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陳先生要求撤銷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外,陳先生認為穗公む2002め109號文違反了國務院國辦發(2005)61號文的規定,不屬于本案審查的范圍,決定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3月24日,陳先生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据相關媒体報道,早在2006年廣州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就已經提出《關于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實施意見》,從2007年11月開始,路政部門大規模地拆除了內環路等限行小排量汽車路段的限行標志。但時至今天,依然出現執法部門處罰小排量汽車上內環路現象。到底是廢除還是執行,能否給市民一個明确交代?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