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規划管理程序規定》昨起征民意
■新快報記者 吳璇 實習生 盧冰其 通訊員 馮衛南
《廣州市城鄉規划管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昨起在市規划局官方网站“規划在線”(www.upo.gov.cn)上征求市民意見。根据《程序規定》,對建筑物共有部分進行改建、擴建,應征得
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擴建改建須2/3業主同意
《程序規定》還規定,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城鄉規划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公示,听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根据《程序規定》,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听證事項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外,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項,如果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要求听證的,也應當進行听證。城鄉規划部門應在收到听證申請之日起,20天內組織听證。
根据《程序規定》,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進行改建、擴建的,業主可以自己名義提出申請。對建筑物共有部分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在建筑區划內的公共場所上新建建(构)筑物,應當經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已售樓盤不能亂改設計
已預售或者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欲改設計方案則須征求受影響的已預購和購買人的意見。建設單位取得利害關系人“同意”意見超過2/3以上的公示結果,城鄉規划主管部門方能作出同意修改的決定。根据《程序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監察部門將對違法建設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罰款。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