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网7月7日報道 一名中年男子在泳池邊做了熱身活動后,站在岸上以一個优美的弧線姿勢跳入水中,然而這一下去卻讓他頸椎骨折,因為當天游泳池正在換水!日前獲悉,(云南)曲靖中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因男子違反泳池“嚴禁跳水”的規定,自己承擔主要責任,由泳池方面賠償6万余元。
2006年7月20日下午6點半左右,楊某到會澤“盈苑休閑娛樂城”的泳池游泳,從岸上一個猛子跳入水中,只見鮮血從水里冒了出來。慌亂中,大家七手八腳把他送到醫院急救。
經醫院診斷楊某為“頸椎骨折并四肢癱瘓,頭皮裂傷”。住院治療109天,雖然撿回了性命,卻落下了終身殘疾,他的后半生將永遠躺在病床上。
事后,楊某的家人經了解得知,當時游泳池里正在換水,水位比平常要低。“游泳池未提示水位低的情況,導致楊某在跳入游泳池中被撞傷,游泳池方面應承擔全部責任!”
而泳池方面表示:游泳池明确規定“嚴禁跳水”,可楊某未從游泳池設立的扶梯進入游泳池,而是從岸上直接跳入游泳池淺水區導致傷殘,一切后果都是他自己造成的,泳池方面沒有任何責任。
交涉無果,楊某將泳池承包人魏某、盈苑休閑娛樂城等一起告上法庭。
會澤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違反游泳池“嚴禁跳水”的服務管理規定,未從游泳池設立的扶梯進入游泳池,而從岸上直接跳入游泳池淺水區導致傷殘,楊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泳池在經營過程中未向楊某提示水位比平常淺,因此對楊某未盡到完全的安全服務保障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据此,一審判決:盈苑休閑娛樂城及魏某連帶賠償楊某61837.28元,其余費用概由楊某自己承擔。
宣判后,楊某不服提出上訴。曲靖中院經審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段曌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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