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華社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8日簽署第526號國務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災后恢复重建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個專門針對一個地方地震災后恢复重建的條例,將災后恢复重建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條例規定,地震災后恢复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划、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
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和相關原則。條例對過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點選址、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規定,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及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
編制地震災后恢复重建規划時,將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
條例要求,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据地震災后恢复重建規划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划、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复重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复重建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恢复重建資金。
條例還明确了“違規者”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复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机關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复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复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編輯: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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