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二審稿)》對城管執法進行了細化規定

本報訊 記者郭堯、通訊員穗仁宣報道:城管執法不得打罵當事人,執法前應主動敬禮,野蠻執法要處罰的有關規定被寫入法規。昨天,《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還規定,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等不具備法定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穿著与城管執法人員相同或相近的制服。
執法前出示證件
有市民代表認為,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借鑒公安交警文明執法的舉措,執法時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并向當事人敬禮。有市政協委員認為,野蠻執法尤其是城管輔助隊員的野蠻執法,既影響城管隊伍的形象,也容易激化矛盾,因而有必要在條例中特別強調文明執法。
法制委員會同意該意見,并在提交二審的《草案》中增加有關文明執法的規定:“禁止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糾正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敬禮。”
執法時按規著裝
《草案》中對城管執法人員的著裝作出了明确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標志;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等不具備法定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穿著、佩戴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標志。
嚴格把好錄用關
有意見認為,為了保證城管隊伍人員素質,城管机關應當把好人員錄用關,提高執法人員准入門檻。此次《草案》中對准入門檻作了明确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机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錄用執法人員。”
當事人有權申辯
對于城管机關是否有權扣押流動小商販的物品,《草案》規定:“對其中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或者市民多次投訴,經勸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經營、兜售的工具和物品。”
對于城管執法人員執法的程序,《草案》指出,城市管理執法机關在查封、扣押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依据、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机關應當采納。行政机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理。
野蠻執法要處罰
對于城管執法人員野蠻執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的法律責任,《草案》指出:“野蠻執法,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沒有法定依据使用或者損毀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左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