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廣州分公司窩案再判一人,原副總經理王會奮獲刑11年
新快報訊 (記者 黃瓊 實習生 謝鵬) 受賄200余万元,主動退贓500余万元。前日上午,中石化廣州分公司窩案再判一名高管,該公司副總經理王會奮被控受賄207万元,被廣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万元。
据指控,1998年至2000年,王會奮為李某炒賣油品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李某賄送的90万元人民幣、20万港元。1999年至2000年,王會奮在擔任中石化廣州總厂運銷部副處長期間,利用其掌握總厂成品油計划銷售和出厂的職務便利,為周某炒賣油品提供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周某賄送的27万元。2000年9月,王會奮為江門市一石化有限公司副經理王某提供幫助,于2004年收受王某賄送的63万元人民幣和1万美元。在中石化廣州分公司其他人的受賄案曝光后,王會奮主動退贓,并讓家屬把來不及退還的贓款全部退還,結果一共退了500多万元。
當日庭審時,王會奮辯稱自己只是听從上級領導的“安排”,雖然拿了不該拿的錢款,但從未主動索賄。在最后階段,王會奮對自己所作所為非常懊悔,他說:“每天晚上,我都在深深的忏悔中,無法入睡……”
經4個多月的審理,廣州中院認定王會奮受賄罪成立,鑒于其自首態度良好,可以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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