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社會各界更好地捐款捐物,幫助災區同胞戰胜災害、重建家園,廣州市地稅局重申,企業、市民在向災區同胞獻愛心的同時,也可享受相應稅收优惠———企業、市民通過公益性社會團体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捐款可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廣州市地稅局介紹,根据《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
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据《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体、國家机關向地震災地區捐贈的,可在個稅申報時在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除特別規定外)扣除。
(本文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朱桂芳)
(編輯:Ro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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