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构成受賄但自首可輕判
到底這筆沒有向上級部門匯報的“獎金”屬于什么性質?經審理后,廣州中院認定屬于受賄所得,并且數額巨大,依法可以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但鑒于其如實供述主要事實,是自首,法院決定從輕處罰,遂作出
輕判10年徒刑,并處罰金10万元的判決。
判決基于兩大理由:一是沒有上報不算獎金。記者注意到,法院在判決中非常詳細地解釋了“獎金”變成“黑金”的理由,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陳忠明在擔任水上樂園總經理時,已經有了可以計入財務的獎金,其所謂的“100万”高額獎金,上級部門市体委和市体育局卻一點都不知道。
另外,從檢察机關提供的多名水上樂園員工證人證言可以看出,他們都不知道陳忠明有這么高額的“獎金”。還有,陳忠明從何某那里拿的100万元,沒有任何書面的、公開的約定,收支也沒有留下任何書面憑据。因此,法院确定這100万不是獎金。
但100万不是“獎金”并不能直接認定是受賄所得,記者了解到法律對于受賄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是“要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法院為此也在這方面進行非常詳盡的解釋。
二是利用職權索錢就是受賄。法院認為,根据本案相關證据,珠江泳場与水上樂園之間是發包与承包的關系,陳忠明作為發包方珠江泳場及上級主管部門水上運動管理中心的領導,對珠江泳場依据合同向水上樂園收取相關費用及履行合同義務時,無疑行使著領導、管理的職權,這与水上樂園的經濟利益是息息相關,換言之,陳忠明的職權對水上樂園的發展有著相當程度的影響。
因此,陳忠明收取水上樂園投資人何某的100万元,就是在利用自己的職權為何某謀取利益,符合法律關于受賄罪的規定。
傳奇人物陳忠明
為廣州提前10年收回紅樓
出手讓黃金海岸起死回生
參与策划和組織橫渡珠江
陳忠明,51歲,在進入公眾視野之前已是個頗具傳奇色彩的人物。1994年,在他擔任海角紅樓游泳場場長期間,打贏了中國首例体育法官司,為廣州提前10年收回紅樓,在社會上引起极大轟動。
1999年起,陳忠明在擔任廣州市珠江泳場場長的同時,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被投資方返聘為黃金海岸水上樂園總經理,上任伊始即大刀闊斧地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出水上電影節、水上音樂會、都市潑水節、學生減負歡樂節、世界杯期間“游泳看球” 等,不久即成功地實現扭虧為盈,進場人數由當初每年不到10万人次上升到近30万人次,使黃金海岸成為廣州市首屈一指的水上樂園,同時也极大地刺激了廣州水上体育市場。陳忠明除了主管屬下的七個水上場館,還在海南投資經營了別墅項目。值得一提的是,他還參与組織執行了橫渡珠江的活動。
陳忠明小檔案
1957年12月出生,出生于新疆,漢族
1972∼1978年,任中學教師
1982年,畢業于北京体育大學本科(摔跤專業)
1982∼1988年,在陝西西北林學院、西北紡織學院任体育講師
1988年8月∼1994年,在廣州体育運動學校任摔跤隊教練
1994年,任“海角紅樓”游泳場場長
1998年至2005年,任廣州市珠江泳場場長、黃金海岸水上樂園總經理
2005年4月,任廣州市水上運動管理中心主任
2006年7月7日,涉嫌受賄罪被逮捕
2008年初,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本文來源:信息時報 )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