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渡珠江”主策划人淪為索賄大蛀虫
“錢他是收了,但不是黑錢,所以我無罪。——陳忠明”
“利用職權索錢就是受賄。——法院”

陳忠明
□專
題撰文 時報記者 李朝濤 實習生 何振興
2006年6月,正當“橫渡珠江”活動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其主要策划執行人、時任廣州水上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的陳忠明突然因經濟問題被帶走調查。
2007年3月,陳忠明被控在以公職身份被反聘為黃金海岸水上樂園總經理的5年當中,一共受賄100万,陳忠明堅稱這是從投資人那里獲得的獎金收入。記者日前獲悉,廣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构成受賄罪,鑒于其自首,輕判10年徒刑,并處罰金10万元。
指控 5年索賄一百万
2003年,陳忠明被任命為廣州市水上運動管理中心主任。2005年“六一”前夕,陳忠明即致信有關領導,提請政府組織“橫渡珠江”活動,獲得回复。陳忠明隨后邀請廣東省水環境監測中心對珠江橫渡河段水質進行分析測試,并起草了“橫渡珠江”的初步方案。緊接著,去年2月,万人珠江游消息傳出后,廣州市水上運動管理中心即承擔了諸多信息發布、活動組織等方面工作,陳忠明也在媒体上頻頻亮相。
2006年6月22日,陳忠明突然被捕。据悉,當時身為廣州市政協委員的他正在市政協開會,体育局一位領導打電話叫他赶緊回局里一趟,陳忠明中斷會議請假赶到体育局時,反貪局的人員便直接將他帶走,一直關押到現在。
据指控:2001∼2005年,陳忠明利用擔任珠江泳場場長、廣州市水上運動管理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要黃金海岸水上樂園的投資人何某某給他錢財,一年20万元,5年下來正好100万元,公訴人認為陳忠明這是主動索取賄賂的行為,并當庭提供了何某某的證人證言。
爭議 是獎金還是受賄?
但陳忠明及其辯護人卻認為這些錢是陳忠明的合理收入,是基于陳忠明作為水上樂園總經理,獎勵其將水上樂園“起死回生”年年贏利的獎金。
陳忠明庭上稱,1999年之前,黃金海岸經營不善虧本,何某某看中了他的經營才能,便通過人際關系將陳弄到黃金海岸當總經理。雙方當時約定,如果陳忠明讓樂園贏利,陳將拿到每年20万元的獎金。后來黃金海岸果真生意紅火年年贏利,陳忠明便依約拿到100万元,當時雙方是口頭協議。陳忠明一直強調:錢他是收了,但不是黑錢,因此他是無罪的。
因控辯雙方意見截然相反,“100万”是否是獎金直接決定著罪与非罪,此案曾在廣州中院兩次開庭審理,在去年11月份的第二次開庭中,檢察院還專門去体育局調取了相關證据。該證据證明,1999年開始,体育局進行領導干部個人收入登記,但是陳忠明并沒有按照規定申報該筆“獎金”,隱瞞所得。
對此,陳忠明辯稱:“我和何某某曾做過口頭協議,只要每年的盈利額超過500万元,我就每年可以拿到20万元作為獎金”。其辯護律師認為,沒有申報該獎金只是隱瞞所得,是違紀行為,不构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