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勒索均未達成目的
黃履昌首次作案是在2004年9月18日。當天下午6時30分左右,棠下“好又多”商場員工吳某接到黃履昌的短信,大致內容是“恐嚇,緊急通知天河店現已有危險炸藥品在某商品里,請及時處理否則后果自負”。因為之前吳某就接到黃打來的勒索電話,因此吳某馬上將情況匯報給
負責人,警方也赶到現場。商場方面假意与黃履昌討价還价,將勒索款項從20万減到6.8万,后又詢問黃履昌是否放了炸彈,黃則說“赶緊匯錢過來,否則就放炸彈”。但“好又多”在對商場進行詳細的檢查后,發現沒有爆炸物品,也就對黃履昌的恐嚇置之不理,沒有滿足他的要求。
等了近一個月的時間,黃履昌見沒有錢到賬,遂轉移作案目標,以同樣的恐嚇手段,對海珠區東曉路万佳百貨商場勒索20万,結果沒有得逞;事隔近兩年之后,即2006年9月6日,黃履昌第三次勒索,這次的目標鎖定在海珠區敦和路薈萃商場,并且將勒索金額減少至8万元,依然沒有成功。
屢屢失敗決定制造爆炸
屢屢勒索失敗,黃履昌把原因歸咎于沒有真正炸過商場,因此別人都不理他的“恐嚇”。2006年10月27日,黃履昌花了20元買來炮竹、太空杯、溫箱和螺絲釘等材料,憑著自己小時候玩過“土炸彈”的記憶,在其宿舍內制造“土炸彈”。為了加大炸彈的殺傷力,黃履昌還在炸彈制作過程中加入了螺絲釘。
第二天下午6時30分,黃履昌拎著炸彈跑到崗頂“好又多”東門口,將炸彈放在第三張桌子底下,點燃用于引爆的蚊香后迅速溜到對面的太平洋電腦城公交站。等了約5分鐘后听到響聲,知道爆炸成功,黃履昌回到宿舍,隨后致電勒索。
自辯腦力不行工資太少
去年7月25日,黃履昌涉嫌敲詐勒索和爆炸罪在天河區法院受審時,當被問及為何向多家超市勒索錢物時,黃履昌突然在庭上大談自己的“夢想”:“想用敲詐勒索得來的錢在繁華路段開個服裝店之類的商鋪,以擺脫工資少的打工生活。”隨后他又向法庭表明,他之所以敲詐勒索是因為打工工資太低,這樣撈錢快;在回答辯護律師“為何工資低”的問題時,黃履昌回答說,因為他腦力不行,反應沒有別人快。
司法鑒定黃某精神正常
但就是這樣一個自稱“腦力不行”的人卻能自己制造出炸彈勒索財物。据悉,檢察机關在辦案時也考慮到黃履昌會否因為精神有問題而做出如此瘋狂的舉動,專門委托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作鑒定。結果顯示,黃履昌一切正常。
根据這個鑒定結果,此案歷經天河區和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理后,均認為黃履昌以恐嚇手段勒索多家商場財物,又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并導致多人受傷,其行為分別构成敲詐勒索罪和爆炸罪,但鑒于其坦白交代罪行,并有悔罪的表現,法院決定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作者:李朝濤 何振興 蕭嘉宁
(本文來源:信息時報)
(編輯: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