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 (新華)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12日說,對于“大小非”股東違規減持存量股票的行為,證監會將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這位負責人說,具体將根据案件的性質、類型決定處罰力度。不能說“大小非”違規減持存在法律空白,涉及內幕交易和信息披露等問題的,將會嚴格依法追究。
根据證監會4月20日發布的上市
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國家明确五類證券期貨犯罪
包括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等
据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等5類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作了明确規定。
虛增虛減資產也有標准
為了适應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補充規定》對《刑法》、《刑法修正案(六)》五個證券、期貨犯罪規定中的“情節嚴重”、“遭受重大損失”等進行了細化。例如: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補充規定》規定了9种應予追訴的情形,除規定了造成股東等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外,對虛增或者虛減資產、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致使股票等被終止或者多次暫停上市交易,騙取發行上市,顛倒盈虧等情形,也規定了具体的追訴標准。
致損150万以上要追訴
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補充規定》規定了7种應予追訴的情形,其中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在150万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補充規定》規定了5种應予追訴的情形,其中規定證券交易的成交額為50万元、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占用數額為30万元、獲利或者避免損失15万元的,應予追訴。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補充規定》也都分別規定了7种和3种應予追訴的情形。
(編輯: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