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式、補償辦法遭業主質疑
《房屋拆遷公告》一出,全樓的業主炸開了鍋。“《物權法》已經實施半年了,但不少人還把公民的財產當成自家的東西一樣,想丟就丟。我們絲毫看不出他們對《物權法》的敬畏之心。”該樓居民梁先生說。
質疑1 拆遷是否要听取業主意見?
業主們認
為,既然要他們拆遷,怎么事前就沒有任何人來向他們了解情況呢?李小姐說:“這么大的事情應該听取大家的意見,進行听證,但從來就沒有人与我們溝通過。好像這不是屬于我們的物權。”按照通告所稱,其依据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指出,《條例》的問題在于讓政府在拆遷中處于主導作用,在《物權法》已經實施的前提下,行政權要從拆遷裁決中退出,由司法權接手。拆遷是不是符合《物權法》所說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補償是否“合理”都應由法院進行實質性審查裁斷。
質疑2 拆遷房是否屬危破房?
“我們所住的這棟樓,原來按厂房設計,樓層高、棟梁粗,質量比新建的樓宇還要扎實,從建成投入使用到現在才10來年,怎么可能是危房呢,為何要拆呢?”麥阿姨質疑。
居民告訴記者,市國土局在公告登出后并沒有公布荔灣區的規划方案,也沒有向居民提供新南約10號和12號屬于危破房的鑒定書。“根本就沒有人員來對我們的樓房進行過鑒定,怎么可能有鑒定書呢?”
記者決定到廣州市荔灣區拆遷項目辦公室了解具体情況,該辦公室沒有直接回答,只是說請示后會告知記者。截至發稿前,廣州市荔灣區拆遷辦仍未回复記者,是否有關于廣州市荔灣區寶華路寶慶新南約10號和12號,屬于危破房的鑒定書。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房屋鑒定標准》[JGJ125-99]中的定義:危險房屋(簡稱危房)為結构已嚴重損坏,或承重构件已屬危險构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新南約10號和12號到底是不是危破房?如果不是,為什么又被列入危破房改造范圍?”一位居民質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