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部分條款遭質疑,專家認為必須補充完善
本報今天消息
記者馬漢青報道:針對正在征求意見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有勞動者今早向本報表示,《草案》不但沒有解決曾沸沸揚揚的將工齡“歸零”的行為,部分
條款還可能存在重大“后門”,企業兩招就可以將員工工齡合法“歸零”。權威專家建議,相關條款必須補充完善。
去年華為爆出“辭職門”事件,被普遍認為是要將工齡“歸零”。一時間,出台細則防止“歸零”呼聲四起。但此次《草案》并沒有具体涉及到“歸零”問題。當中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勞動者擔心,這一條款有重大“后門”,即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時,只要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或者辦理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再重新簽合同,即使勞動者“連窩都沒挪過”,也被視為此前已完全解除、終止了勞動關系,成了“新員工”。
這些勞動者認為,如果不正面阻擊“歸零”問題,將可能產生嚴重問題:企業通過連續的“解約—補償—重新簽約”手法,就可不斷地將工齡和簽約次數“歸零”,員工永遠也達不到連續滿10年或簽兩次固定期限合同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這一擔心并非杞人憂天。据了解,去年底勞動部門在珠三角調研時,就有不少經營者提出:企業有年終雙薪、一年發13個月工資的做法,今后能否12個月工資照發,加發的一個月工資算作解除這一年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再重新入職,工齡、合同次數“歸零”?
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林景青認為,《勞動合同法》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解決勞動合同嚴重短期化問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合同到期隨意“炒人”,相關條款确必須補充完善。比如,可規定3個月或6個月內重新招用勞動者的,工齡及合同次數照算。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