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合同”終止須補償
可望杜絕單位用“變种合同”鑽空子
今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有一些規定不甚明确,可能給一些企業提供了空子。本報去年曾以《“變种合同”簽多少次都像打短工》為題,報道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終止和解
除這种合同的經濟補償不明确,可能被濫用。
這一問題,在《實施條例(草案)》中得到了重視。根据草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或者用人單位破產、解散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編輯:侯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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