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网友熱議———某些“解除”條款單位“炒人”更易
本報今天消息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一公布,馬上引來网友熱議。今早,在几大新聞网站上,跟帖已近千條,焦點集中在“允許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
有网友提到,允許解除無固定期限的第9种情
形“勞動者不能胜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存在彈性。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能不能胜任工作由誰裁定?如果本人覺得可以胜任、但公司覺得他不胜任,是不是照樣炒人?如果僅僅由公司來确定能不能胜任工作,這條就是霸王條款!公司想開除就說“覺得你不能胜任工作”,這就OK了。
還有网友指出,允許解除無固定期限的第10种情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据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与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太籠統了,几乎沒辦法監管。”重大變化“可以有多种理解,可以好也可以坏,可以是長期也可以是短期”。如果不能有效監督,說不定會引發社會問題。第14种情形“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据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允許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存在“偏袒用人單位”之嫌。
不少网友建議,第8种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允許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一條應該廢除。理由是:工作生病多年,就被一腳踢走,哪里還有錢治病?他們的生命權如何保障?
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也有補償
應按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補償
本報今天消息 今早,許多勞動者很關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是否能獲得經濟補償?
專家接受羊城晚報采訪表示,只要是符合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期限,按一年一個月的標准支付。而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如果是勞動者享受到了基本養老金而終止的,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則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時,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計算的時限,是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期限算,而不是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從今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時計起。
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補償
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合同
本報今天消息昨晚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