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獲獎必須“示眾”?中獎顧客的個人資料被公之于眾

本報訊 記者岑杰昌、通訊員吳敏忠攝影報道:時下不少超市為了吸引顧客,常舉辦一些抽獎活動,而為了顯示“重賞”的真實性,將中獎名單公之于眾似乎成了必要手段。但有心街坊卻對此提出質疑:這樣不等于把我們的私隱公之于眾嗎?由此帶來的“后患”誰來埋單?
前几天,朱女士來到位于東堤二馬路的興安超市購物,正值該超市舉行9周年慶,“購物滿39.9元送購物擦擦卡一張”。看著這樣的“誘惑”,朱女士不禁動了心,特地多買了几樣小東西。但正要离去的朱女士卻赫然發現,“一旦中獎,竟要求公開詳細的個人資料。這不就等于把自家隱私公開了嗎?這樣的獎不要也罷”!
前日,記者來到該超市,只見門口一醒目位置張貼著“購物有獎”公告。中獎名單共分特、一、二、三、四等獎和幸運獎,其中公布的一、二、三等獎的名單有中獎人姓名、電話和地址,部分地址還描述得很詳細。這引起了現場很多顧客的不安。記者以顧客身份向一李姓負責人詢問:將顧客資料公布是否妥當?他說:“有點欠妥。但這是公司規定的方案,我們也沒辦法。”
記者就此采訪了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海強。他認為,超市公布中獎人資料的做法雖然“有一定侵權因素在內”,但很難界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而且從程度上也還未達到“侵犯個人隱私”。他還表示,如果中獎人因超市“公布資料”的行為而受到騷扰,并且“造成惡劣影響”,可以定性為“侮辱”,但“其舉證也相當复雜,我國法律還未有此類判例”。
(編輯:侯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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