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回顧
法院認定張海侵占挪用2億
去年2月12日,佛山中院對前健力寶集團總裁張海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張海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4.824208万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8644.6
78685万元,据此判處張海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一審認定,張海在未向國有轉讓人支付股權款的情況下,先行入主健力寶集團,并在之后大舉侵占、挪用健力寶集團自身資金用于支付股權款。2001年底,張海以上海東方時代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時代)的名義,委托浙江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浙國投),收購廣東健力寶飲料厂100%股權,后者持有健力寶集團75%股權。為此,張海須向健力寶飲料厂的所有人佛山市三水區公有資產投資管理公司(下稱三水公投)支付股權轉讓金3.38億元。
張海用他在天一證券公司价值1億元的國債作為訂金,并承諾三個月內支付另外2.38億元,由此先期進入健力寶集團。不久,三水公投發現張海給付的1億元國債不能兌付,開始追討現金。
之后不久,張海找到祝維沙和葉紅漢。于是三人利用武漢市正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取代之前的財務公司浙國投,再与三水公投簽約收購健力寶飲料厂股權。在正天公司中,張、葉、祝三人的持股比例為40%、32%和28%。
早在張海与葉、祝二人聯合收購前,張海這位“資本高手”即已從健力寶集團掏錢支付收購款。2002年4月,張海利用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兼總裁的職務之便,指使公司執行總裁張金富等人,以周轉資金的名義從健力寶集團划款2000万元,經多次轉讓,付給三水公投作為股權轉讓金。
2002年6月、12月,張海又指使張金富等人先后以訂購白沙糖、支付訂金等名義,從健力寶集團划款共6000多万元,于多次轉賬后支付給三水公投。
法院還認定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間,張海指使張金富等人以代正天公司支付借款、往來款和利息等名義,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4000多万元,款項被分別划入祝維沙關聯公司,或直接交付祝維沙本人。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