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希2月21日現身承認拍攝疑似藝員艷照,為杜絕艷照繼續被人在网上發放流傳,他通過代表律師發表聲明,确認擁有該批照片版權;任何人未經他同意發表、复制或散布照片都屬違法。法律界人士張達明認為陳的做法具威懾力,可禁止侵權行為,比警方執法更有效,因為如此一來連電郵發放都有可能犯法。
陳冠希采用補
救措施,利用版權法禁止艷照流傳。1月28日,艷照風波爆發后,陳僅譴責發放者惡作劇,沒有承認相片真相及擁有艷照版權;至2月4日,陳發放錄像帶呼吁大眾停止下載,并向受害女性致歉,也沒承認拍攝過該批艷照,間接令發放相片的人更加肆無忌憚。
前日傍晚,陳冠希通過代表律師發表聲明,指陳擁有照片及影像的版權,受到知識產權保障,在沒有他特許或同意下發表、复制或散布該批艷照,都屬違法。不管有沒有編改照片,只要复制、發放复制本給公眾便构成嚴重侵權行為,触犯版權條例第二十二條。
聲明還指出,由于有關艷照被人盜取在网上發放,1月28日起,大量艷照被傳媒下載及發表,陳雖在2月4日發放錄像帶向大眾作出呼吁,但沒有收效,對有關人士造成嚴重傷害,陳呼吁傳媒禁止使用相關艷照,部分傳媒近日利用相關照片,已超越版權條例所容許的用途。
法律界人士張達明認為,陳有權以艷照版權持有人身份向翻版者索賠,此舉比警方執法更為有效:“互聯网上載圖片,電郵給朋友,都可能承擔賠償及高昂的律師費。”
梁永鏗律師也表示,陳采用版權法最為明智,胜過使用禁制令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他解釋,申請禁制令需要知道源頭,但网上很難找出源頭,至今發放源頭者仍逍遙法外。至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兩者定義較易混淆,罰則也相對輕。梁稱,侵權行為屬嚴重罪行,威懾力最大。(小辛)
[眾多网民爭表態]
●支持陳冠希,他很真誠,不希望他退出。
●不管道歉怎么誠懇,做了就是做了,不良影響已經造成了。
●他早就該退出了,娛樂圈就是因為有這种人才變得污濁不堪。
●現在,責任和后果全由他一個人承擔,覺得他好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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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互聯网“很美、很綠色”
2月22日,包括新華网、人民网、央視國際以及中國网在內的全國8家中央网絡媒体,在北京發起并簽署了《中國互聯网視听節目服務自律公約》。為了扭轉互聯网視听內容“很黃,很暴力”的大眾形象,各締約單位承諾將共同抵制包括暴力、色情、賭博以及恐怖等不健康內容在网絡上傳遞,并號召更多的互聯网視听節目運營商加入到此公約中,營造出一個“很美,很綠色”的健康网絡環境,搜狐、新浪、网易等門戶网站也表示愿意加入。(余姝)
(編輯:Win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