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或朋友間小范圍傳閱“艷照門”照片一般不究責任
■新快報記者 李國輝
“艷照門”事件中的照片其實就是淫穢物品!昨日,廣州市公安局网監分局有關人士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無論是否源頭傳播者,只要是有目的、大面積地向公眾散布淫穢物品的行
為均要被警方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警方可對責任人實施刑拘。
該批“艷照”被定性為淫照
針對“艷照門”事件中的照片如何定性的問題,該名网監民警表示,這批“艷照”暴露尺度几乎已到了极限。照片中的當事人(不管是不是演藝界明星),性器官和性行為均赤裸裸地呈露,按照我國法律界定的標准,這种照片已經屬于淫穢物品。但如果對這些照片進行打馬賽克或者剪裁處理,使重點部位不予暴露,則不屬于淫穢物品。
向公眾傳播淫照將被究責
該人士介紹說,散布傳播淫穢照片首先會触犯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傳播的淫照數量大、面積廣、涉及人員多的,還違反了我國的《刑法》,要負刑事責任。
据稱,此次“艷照門”事件中的照片已多達400余張,該數量已經達到刑法追究的標准。与香港法律不追究二次或二次以上傳播者責任的情況不同的是,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無論是源頭傳播還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傳播者,只要是有目的、有組織地面向公眾———如將照片散布在公眾网站上———傳播淫穢物品,無論是文字、照片還是視頻,都至少是触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淫穢物品數量大的話,一樣可被警方刑拘。
不認同“瀏覽艷照違法”說
針對之前有國內警方稱瀏覽“艷照門”照片也是違法行為的說法,該人士并不認同。他說,“作為個体网民,當這些照片在网絡上供人公開瀏覽,你去看一下,這是沒多大問題的”,要被追責的是网站方。至于同事或者朋友間,小范圍地對這些照片進行傳閱,因為并非是面向社會公眾傳播,因此一般也不追究責任。
尚未發現該批艷照被大量傳播
該人士表示,“艷照門”事件發生后,廣州市公安局网監分局一如既往地加強對本地网絡的監控力度,至今為止沒有發現有人將該批艷照大量地放上公共网站供人瀏覽的行為。警方將繼續加強對网絡的監查力度,打擊网絡色情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條文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為目的而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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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