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注警方手法
立法會信息科技界代表單仲偕指出,雖然警方今次拘捕的人士,管有逾數百張涉案艷照,但他們罕有地以管有激情照片可供發放罪名被拘捕,已引起市民廣泛關注,鄧竟成須向公眾交代更詳細資料,以釋公眾疑慮,包括涉案人士在計算机中儲存照片,是否從不法途徑得來,警方有
沒有證据證明涉案人士管有該批照片之目的,是為了公開發放,因為就算管有大量涉案照片,只要由合法途徑取得,又沒證据證明最終目的是為了發放該批照片,有關人士并無触犯法例。
單仲偕又說,今次事件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他昨天收到大批電郵,要求立法會關注警方處理手法,明日他會与立法會信息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主席鄭經翰商討,是否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今次事件。
處理激情照片Q&A
問:上网瀏覽激情照有沒有犯法?
答:沒有。沒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觀看激情及不雅物品。
問:從互聯网下載激情照有沒有犯法?
答:沒有。沒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下載取得激情及不雅物品。上网下載激情照相當于在報攤購買色情刊物,不應被定罪。
問:下載后儲存于計算机內,有沒有犯法?
答:這樣等于法例上的“管有”行為,是否犯法,視乎情況而定。如果只是單純儲存于計算机,方便日后重溫,應無抵触法例;這樣做如同在家收藏色情刊物或光盤,并不犯法。但如果照片屬于儿童色情物品,則以任何形式管有均屬違法。
不過,如果下載者有意把照片發布,則可能犯法。《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規定,任何人管有激情物品以供發布,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激情物品,均屬犯罪,可處罰款一百万元及監禁3年。
問:怎樣才算是“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答:《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條訂明,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份公眾人士,均屬將物品發布。舉例說,被告已發布了一些激情艷照,而計算机內還儲存了其它激情照,則有理由相信這些激情照都是“管有以供發布”。又例如,管有激情照者事先張揚,在网上預告即張發放激情照,也可視作“管有以供發布”。但如果被告能證明他未有合理机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并不淫褻,則可以免除刑責。
問:以電郵或電話短訊形式把激情照傳給另一人,算不算發布激情照?
答:如果收件者是相熟的人,以私人電郵或電話短訊形式傳送激情照,這類行為与借閱色情刊物或光盤給朋友無异,收件人不是法例定義的“公眾人士”,應不算“發布”,所以并無犯法,除非收件人是未滿18歲的青少年;但如果收件者是透過网上討論區要求管有激情照者私人電郵激情照,在此情況下電郵激情照,則可能犯法,因為收件人可視作“公眾人士”。
來源: 网易娛樂
(編輯:Win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