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霆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當天,許霆的父親許彩亮,就從山西老家匆忙赶到廣州,記者在廣州經倫律師事務所見到了風塵仆仆赶來的許彩亮,他見到記者的第一句話就是,許霆太冤枉了。

(圖:廣州市商業銀行出現漏洞,導致儲戶的資金丟失,銀行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許彩亮:“我存款我取款,你多給我了你可以往回要,那怎么能算盜竊,所以我實在理解不了這個問題,你就說你銀行受害丟了點錢,你丟了那點錢毀我孩子一生,毀了一個家庭。”
在許彩亮看來,許霆并不是主動到銀行盜取錢財,而是因為銀行的自動柜員取款机出錯,許霆經不住金錢的誘惑,從而犯下了這個錯誤。
許彩亮:“孩子,說實在的他就是有錯嘛,他肯定有錯,不是你的錢為什么要拿,但是這個錢也是通過你銀行給的,你給多了是你的問題,但是這個絕對不是盜竊。”
那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什么要作出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嚴厲判決呢?記者聯系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判決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根据該法條,對有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情形的犯罪行為,可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由于目前許霆已經提起上訴,最終的判決結果,應有上級人民法院作出,他們目前不便就此案接受記者的采訪。
在電子商務時代,只要人們通過自動柜員取款机取款,那么,類似許霆這樣的情況就有可能還會發生,因此,就在許霆案判決不久,全國第四屆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維論壇在華南理工大學舉行,來自全國的一些法律專家專門就許霆取款案召開了一個研討會。許霆這种行為算不算盜竊金融机构?這一問題成為專家們爭論的焦點。
華南理工大學刑法學教授徐松林:“我認為是民事的不當得利行為,就是說這個性質的行為我不認為是盜竊,因為盜竊,他的本質是秘密性質。”
賀衛方:“我覺得正如一個女士穿的衣服稍為暴露一些,不构成強奸罪的一個抗辯理由一樣,許霆完全是跟常人一樣,大搖大擺地進到ATM机的前面去取款,去用自己的號碼,我們很少听說這樣的盜竊,這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一种盜竊。”
張谷:“從法院的這种判決理由來說,認為构成盜竊罪,我認為這是沒有問題的。”
銀行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許霆案的案情并不复雜,但審判結果卻引發了不少爭議,法院拿來作為量刑依据的盜竊金融机构罪,是在1997年寫進《刑法》的,當時主要針對銀行內部監守自盜和穿牆打洞式的這种盜竊行為,但像許霆這樣,超額刷取現金,算不算盜竊金融机构罪,不少法律專家提出了疑問,而大家爭論的第二個焦點是,AIM机出了安全漏洞,被人鑽了空子,這件事情上銀行和許霆究竟應該負多大責任?我們也采訪了當事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