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大石大山村村委會查暫住證,200多名身無暫住證者被關進村委會大院。在長達近9個小時的滯留時間內,數人因頂撞村委會主任与治安隊員被毆打,其中還有一名16歲的少年。當晚180余人交了相關費用,每人50元。
此事讓人們不得不再次反思暫住證制度。從長遠來看,暫住證應當廢除,但在暫時不能全面廢除之時,有必要先全面清理暫住證管理辦法中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規定。例如,辦理暫住證是否應當收費?流動人員是否必須隨身攜帶暫住證?誰有權查驗暫住證?
2003年《收容遣送條例》廢止后,城市流動人員的暫住證辦證率逐年下降。有關部門專家分析,辦證收費是重要原因。而管理部門始終堅持應當收費。确實,即使本地居民辦理身份證也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然而,如果仔細考察人的心理,則會發現,与本地居民相比,流動人員對于辦證收費更為敏感。因為,他們本來就擁有身份證,再要求他們辦理暫住證,本身就帶有一定的歧視性質,再加上暫住證對其本人并不能帶來多少實際利益,所以他們對暫住證心生抵触。
因此,一個明智的選擇是,如果出于希望較為全面地掌握流動人員的動態、方便治安管理的目的,最好讓暫住證免費。這樣或許會給城市政府增加一筆財政負擔,但是,它所帶來的管理上的好處完全足以抵消這筆成本。通過取消收費可以提高暫住證辦證率,使一些地方沒有借口濫用權力強制辦理暫住證,維護政府的印象。像大山村村委會的做法,不僅嚴重違法,而且損害本地形象,激化流動人員的抵触情緒。
大約正是為了提高暫住證的辦證率,各基層政府采取种种手段查驗疑似流動人員的暫住證。然而,此种查驗是否合法?《身份證法》已刪除了國務院原先制定的《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中“公民應當隨身攜帶身份證”的規定。這里彰顯了政府管理居民身份證件的基本法律原則:公民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的義務。
此一法律精神理當适用于作為公民身份證件之一种的暫住證。也就是說,流動人員沒有隨身攜帶暫住證的義務。然而,廣州市卻規定,不按規定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員臨時登記證或者IC卡暫住證的,處以20元罰款。北京同樣要求外地人隨身攜帶暫住證。這些明顯不符合《身份證法》的立法意圖。
另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是,誰有權力查驗暫住證?《身份證法》第十五條已明确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該法再未有提及其他任何机构或個人可查驗居民身份證。也就是說,根据《身份證法》的法律原則,只有警察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情形下、為了執法才有權力查驗居民身份證,在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警察也不得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至于其他人員,包括村委員、治安隊員、城管隊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權力查驗居民的身份證件,這當然包括暫住證。
然而,按照各地現行的暫住證管理辦法,很多部門的工作人員,如外來人員管理中心人員就可入戶查驗、并在街頭查驗暫住證。顯然,這些規定超出了《身份證法》所許可的限度。至于村治安隊隨意查驗暫住證,并為迫使流動人員辦理暫住證而實施非法拘禁,更屬于濫用權力。因此各地應像北京一樣,明确規定暫住證由公安人員查驗,并嚴格執行。
可以說,一些地方的暫住證管理辦法与《身份證法》中所蘊涵的的法律原則顯著沖突。按照法治原則,這些規定必須予以廢除。建議各地人大常委會依据新通過的《監督法》,撤銷或糾正那些与法治原則顯著不符的暫住證管理辦法或規定。
來源:新京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