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集團天价索賠狀告記者,引來軒然大波。昨天事件突然急轉,鴻海集團已經決定,將訴訟標的由3000万元降為1元,訴訟對象由單獨起訴個人,改為追加起訴〈第一財經日報〉報社。由于訴訟標的的變化,對記者個人財產的凍結也將很快失效。輿論近日集中討伐的不合理事項,都被一一撤銷糾正。富士康案由此成為一樁常規的名譽訴訟案,而它作為公共事件已經基本結束。發生如此戲劇性的轉折,應該主要是因為富士康心虛求自保,但是公眾輿論的尖銳質疑和嚴厲譴責,也無疑起到催化事件發展的作用。
雖然事實已經證明,媒体對此案的判斷是准确的、正确的。但是,媒体此前一邊倒地譴責富士康,這一明确堅決的立場也曾引起相當廣泛的質疑:富士康真的應該受到譴責嗎?企業不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嗎?既然記者對報道的真實性有信心,為什么不相信法律會給出一個公正的結果?媒体如此大規模制造輿論壓力,是否會模糊問題焦點,影響法院裁決的公正?不要讓憤怒遮蔽法律的眼睛!
一句話,有人一度認為,富士康案既然已經立案,那么媒体就不必也不應該再發言,司法机關自會依法主持公道。這种認識看似公正客觀,其實是基于對媒体言論的誤讀。這种“反省”非常迅速,而且傳播甚廣,其中也反映出社會認知對媒体權力的過度警惕。
從富士康案披露至今,媒体討伐的焦點,始終都不是針對司法机构。最初對法律程序質疑,是代公眾提問,因為這一部分事實确實有必要澄清,有必要公開討論。而媒体集中精力譴責的對象,是富士康集團對弱小的新聞工作者所采取的懲罰性手段。索賠案還未開庭,就已經給當事人帶來了生活中的不便、精神上的重壓、情緒上的困扰,已經造成了事實上的傷害。即使今天事件急轉,對個人已經造成的傷害也未必能夠迅速彌合。而且,正是因為富士康在制造這一傷害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才證明此案包含著法律約束之外的社會倫理,值得媒体關注和探討。
可以說,針對富士康案,新聞媒体与司法机构關注的是完全不同的內容,追尋的是兩條并行不悖的線索。司法工作的核心內容,是充分了解相關事實真相,以裁定記者報道是否屬實。而新聞媒体的職責,是進一步地討論法律范圍之外的社會啟示。被告人之一翁寶稱此案為新聞界的911,因為它在行業內制造了恐怖的气氛,也因為它在更深刻的層次上暴露出社會危机:一方面是財富集團權力濫用、手段丰富、肆無忌憚;另一方面是新聞工作者生存狀態脆弱,媒体行業在各种壓力的夾縫中艱難求生。作為被監督對象和監督者,兩者的力量非常不均衡。如今富士康訴訟內容轉變,上述譴責已經在具体案例上達成功效,不必重申。但是跳脫具体案例細節种种,它所啟發的社會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仍然值得深入地討論。
其實,在案件轉折之時,回看具体細節,富士康此前的居心就更加明了:上訴索賠只是手段,而目的在于威懾新聞工作者,并且這目的在開庭之前已經達到。上述推斷雖有誅心之嫌,但是富士康集團當初提出的標的數目實在是聳人听聞,讓人很難不作此想。而且,在鴻富錦公司(屬富士康集團)之前的聲明中明白寫到,“踐踏新聞自由旗幟与精神的個人,我們必須嚴陣以對,以正視听”。這言論現在看來全是笑話,昨天以前卻還冠冕堂皇。只是不論話語怎樣,他們的行為都經不起推敲。
企業在維護自己權益之余,有心力維護新聞自由,本是新聞界的幸事。但是富士康當初的維護方式,既不是通過与報刊的直接交涉,也不是通過法院來澄清事實真相,而是以法律漏洞為工具,在單方面認定報道有誤的情況下,直接發力威懾一線新聞工作者。以企業對私人,以強欺弱為人所不齒,以企業私權僭越法制公權,妄自裁決并執行懲罰,自負妄為更讓人膽寒。媒体只是在開庭之前以輿論討伐,或有模糊焦點之嫌,但是富士康卻將法律視為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欲將私人意志變相為合法公權。這种行為背后,既有對法治的不信任╴╴不信任它足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和新聞的自由,也有對法律的輕視╴╴否則怎敢視之為私器用之為私欲?(楠獨舍)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