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富士康訴訟”呼喚《新聞法》盡快出台
劉武俊
富士康起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的事件(以下簡稱“富士康訴訟”)已經成為國內外媒体高度關注的焦點。日前,因不滿媒体報道勞工“超時工作”問題,富士康科技集團旗下子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譽侵權糾紛為由,向《第一財經日報》的記者和編委提出高達3000万元的索賠,并要求相關法院查封、凍結了兩人的個人財產。
高調、詭异的罕見起訴案
而据深圳方面最新消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已經解除了之前因富士康起訴而對第一財經日報兩名記者翁寶及王佑個人財產的凍結;同時將訴訟標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為1元,并且將訴訟對象由之前的起訴個人改為起訴第一財經日報報社。
我們現在很難确證究竟是基于什么樣的壓力使事件出現如此大的變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近年來,起訴媒体和記者的案件不少,但如此高調、如此詭异、如此轟動且富有戲劇性的卻十分罕見。
作為長期關注司法制度尤其是新聞法治的學者,筆者認真閱讀了富士康起訴記者事件的迄今為止的所有資料,了解了“富士康訴訟”來龍去脈,可以得出這樣一個令人憂慮的結論:富士康起訴記者事件凸顯了當前中國法治“亞健康”的諸多症狀,是近年來中國法治“亞健康”綜合征尤其是新聞法治和司法制度積弊的個案顯靈。
我個人認為,“富士康訴訟”至少暴露了當前中國法治“亞健康”的以下几個主要問題:
打著法律旗號的“陽謀”
訴訟權的濫用和惡意使用問題。拿起“法律武器”,在中國法治語境中是個值得欣賞的褒義詞,富士康与記者打官司本來無可厚非,但在“法律”真的有可能成為具有殺傷力的“武器”,成為打壓新聞輿論監督的合法工具的特殊背景下,這种官司也就非同尋常。誠然,訴訟是富士康依法享有的權利,訴前財產保全也是富士康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以報复、打壓、恐嚇、威懾為背景的惡意訴訟,是要受到輿論譴責的,也是終究得不到司法的支持的。
表面上,富士康以名譽權受侵犯為由提起訴訟,巨額索賠,是依法維權之舉,儼然學法用法、依法維權的標兵,實則有明顯的惡意訴訟之嫌。富士康一開始獅子大張口,張揚的是財大气粗的霸气和淫威。是打著法律旗號的對新聞監督的“陽謀”。訴訟成為富士康應對企業危机的策略,成為回擊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武器”。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在民事訴訟中有反訴的權利,富士康的起訴的确在客觀上對兩位記者构成精神損害,因此作為被告的兩位記者有權提出反訴,要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司法領域積弊凸顯
司法的急功近利問題。在訴訟費按訴訟標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條件下,天价的訴訟標的必然給法院帶來可觀的訴訟費收入。人們會很自然地質疑:對訴訟標的高達3000万元的“富士康訴訟”,深圳中級法院如此高效率地立案、如此迅速地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如此信誓旦旦地承諾快速審結,這种少見的高姿態難道真的与司法的急功近利無關嗎?我們相信,這种質疑并不會因為標的從3000万元改為1元而有所緩解。
司法的形式主義問題。通常情況下,人們往往在行政系統的語境下使用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詞語。其實,只要是公權力運作的環境中,都容易存在所謂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問題,都容易是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幽靈栖息的地方,司法机關也不例外。誠然,司法訴訟是程序性和形式性很強的專業活動,但程序正義必須与實体正義有机統一,恪守程序、講究形式但不能蛻變為形式主義。深圳中院聲稱記者遭索賠案程序無誤,認為此案“程序上沒有一點瑕疵和問題”(据《南方都市報》8月30日報道)。人們難免要質疑:所謂的“程序正義”,是否正在蛻變為形式主義乃至司法領域的某种官僚主義?
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
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問題。讓人匪夷所思、難以理解的是,深圳當地的勞動監察執法部門難道對該媒体披露的勞工“超時工作”問題就無動于衷,或許正是當地勞動監察執法部門的“執法不作為”,才使得富士康對媒体的報道如此敏感、如此霸道。勞動監察執法部門擁有權威、剛性的調查權、監督權、執法權,希望深圳當地的勞動監察執法部門盡快對富士康涉嫌勞工“超時工作”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核實,發揮政府職能部門應有的作用。現在該是勞動監察執法部門積极介入的時候了。
新聞法治進程滯后
新聞法治進程的嚴重滯后,“新聞法”的缺席問題。在一個正常的法治社會,新聞記者的包括采訪報道權在內的合法權益是受到憲法和法律保障的,法律是保障新聞記者合法權益的守護神。新聞輿論監督是現代公民社會的劍与盾。
形象地說,以傳媒為主要載体的公眾的輿論監督,既是公民社會監督和遏制國家公權力,消除權力腐敗現象、揭露社會丑惡現象的“利劍”,同時又堪稱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不受非法的限制和侵犯,進而維系公民社會高度的獨立性和自治性的“盾牌”。敢于說真話、敢于告狀、敢于控訴、敢于舉報、敢于監督,其實正是一個文明社會公民人格獨立的生動体現,也是讓社會永遠煥發生生不息之活力的奧秘所在。
与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百姓噤若寒蟬、万馬齊喑的封建專制社會,相伴而生的惡果必然是人格的扭曲、人性的變態。從這個意義上講,新聞媒体堪稱社會的良心,在新聞媒体缺席的情況下,邪惡肯定會大行其道。
筆者多年來一直呼吁盡快出台《新聞法》,希望這一標志性事件能為難產的《新聞法》重新提上議事日程創造反思性的契机,為推動新聞法治化進程注入新鮮活力。新聞輿論監督應當盡快納入法治軌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導和規范,真正成為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間監督机制。千呼万喚的《新聞法》該是醞釀出台的時候了。在《新聞法》缺席的背景下,法院理應承擔更多的保障新聞輿論監督的道義上的責任,更應加大對新聞輿論監督的司法保障力度。
甚至可以斷言,沒有《新聞法》的保障,類似的打壓新聞輿論監督的現象還會此起彼伏,無休無止。
遠遠不是一紙裁決書的期待
是的,我們應該感謝“富士康訴訟”,因為它毫不留情的多角度暴露了中國法治“亞健康”的諸多症狀,它帶給我們的不僅僅是震惊,更多的是反思。我們在聲援兩位記者和報社、在譴責富士康和發泄憤懣的同時,是否還應將更多的精力放在建設性的反思上,多一些建設性的輿論?當然,我們期待法院公正的審判,期待司法机關甚至不是簡單地“以事實為根据,以法律為准繩”,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充分全面地考慮“富士康訴訟”潛在的示范性意義,充分考慮裁決結果可能導致的或良好或惡劣的影響,為中國新聞法治史留下一個公正的里程碑式的判例。
媒体、公眾、政府、法院都應該更加理性、更加深刻地看待“富士康訴訟”。我們關注和期待的是一次裁決,而又遠遠不是一紙裁決書……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員、《中國司法》雜志副總編)
來源:新快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