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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財產被封是否合法? 只列記者為被告有無依据? 天价索賠意欲何為?
作者:竇丰昌、邱敏
因不滿一篇有關員工“超時加班”問題的報道,近日,台灣首富郭台銘所控制的台灣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譽侵權糾紛為由,向《第一財經日報》的兩名記者提出總額為人民幣3000万元的天价索賠,而且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已查封、凍結了兩名記者的個人財產。此舉震動了中國新聞界和法律界,法院對記者個人的財產查封是否合法?案件的走向到底怎樣?此案暴露出哪些法律上的缺陷?中國媒体應該受到法律上怎樣的傾斜保護?
疑問一:記者財產被查封有無法律依据
事件發生以后,很多人都在質疑這樣一個問題:深圳法院為什么僅在受理案件后就可以查封、凍結兩位記者的財產?昨天,本報記者聯系了一位在天津高院立案庭工作的法官。該法官表示,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之后,為了保障原告的權利,法院可以查封、凍結被告人的財產,“且不論訴訟對象是否錯了,單看查封行為來說也是合理的。不過,為了防止原告濫用權利,法院要求原告在查封的時候要提供財產擔保,只要提供了擔保,查封財產在法律上就是允許的。”
不過,另一方面,該法官也透露說,像這樣的案件,任何一家法院都是愿意受理的。因為這里面存在一個訴訟費用的問題。根据有關規定,法院立案之后,就可以收到一筆訴訟費。該費用先由原告墊付,等審判結果出來以后,再由敗訴一方承擔。据該法官粗略估算,這個案件的訴訟費用應該高達16万元左右。
疑問二:記者能打贏這場天价索賠案嗎
針對名譽侵權案件,1993年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制定了一份司法解答和司法解釋,現在各級人民法院對名譽權案件的審判都是以這兩份東西為依据的。
1993年的司法解答規定,“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据原告的起訴确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与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對照上述條款,在這個案件中,很明顯,記者從事的是“職務行為”,即使文章侵權,承擔責任的也應該是第一財經日報社,原告將兩名記者告上法庭的訴訟行為是“告錯了人”,在此情況下,法院一般會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不過,認真閱讀上述條款,我們會發現,“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也就是說,單從條文上說,原告也可以單獨起訴記者本人,盡管在以往,這种情況微乎其微。
此外,一旦進入實体審判,那就要看《第一財經日報》的兩篇報道是否實質上构成侵權,在這方面,司法解答規定,判斷是否侵權就看報道是否“基本屬實”,法律允許新聞報道部分失實、細節失實,只要文章的主題部分屬實就可以了。具体到富士康的報道,記者有大量的一手采訪,也有苹果公司的間接認證,更有其他媒体的進一步報道,現在看來,《第一財經日報》的報道在法律上應該是站得住腳的。
疑問三:富士康天价索賠是為了維權嗎
法律上的問題是清晰的,相信富士康這么有實力的公司對這個問題也應該了然于胸的,但富士康仍然采取這一甘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舉動,顯然是另有他意,那就是利用現在我國新聞法制的漏洞,威脅恫嚇新聞記者。別的不說,單就財產被封而言,兩名記者已經感受到了很大的壓力,生活已經出現不便。
事實上,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新聞媒体在法律上不僅應該受到“平等保護”,還應該受到“傾斜保護”,比如,在美國,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證明媒体存在“實際惡意”,也就是“明明知道報道不實仍然還要報道”,這個舉證責任是非常大的,也使得原告胜訴的可能性非常之低。
反觀我國,有關新聞侵權的案子甚至還不能按照一般的侵權案處理,因為一般的侵權案件還要求被告具備主觀過錯,但在新聞侵權案件中,只要是新聞報道出現了差錯,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就會被判侵權成立。
不過,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于緒海也表示,國家已經加大了新聞法規的立法工作,《民法典》草案中就有“新聞侵權”的定義,另外,《侵權法》也正在制定當中。据悉,在這些草案中,國際通行的“傾斜保護”原則已得到体現。
文/記者竇丰昌、邱敏 實習生黃嵩
法律上的問題是清晰的,相信富士康這么有實力的公司對這個問題也應該是了然于胸,但富士康仍然采取這一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舉動,顯然是另有他意,那就是利用現在我國新聞法制的漏洞,威脅恫嚇新聞記者;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新聞媒体在法律上不僅應該受到“平等保護”,還應該受到“傾斜保護”。
《第一財經日報》總編秦朔:這是中國新聞界的指標性事件
該事一出,旋即引起媒体的廣泛關注。各大媒体都在第一時間對該事件進行報道。許多媒体還開設專欄對該案進行評論。
昨天《第一財經日報》總編秦朔接受了网友的訪談。
秦朔:對于整個中國新聞界來講,這的确是一個指標性的事件,需要我們去思考,一個新聞媒体面對的報道對象,面對的監督對象現在已經強勢到了什么樣的地步。他直接可以查封你的財產,而且法院也不用知會你,因為對方有錢,直接往銀行里放一筆錢,就可以做訴前保全,這對新聞出版自由的壓力已經非常大了。如果記者都紛紛退卻,我就不知道在构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誰去報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情。所以,我覺得這是我們共同的底線。這种利用訴前保全針對記者個人的事情,非常令人气憤。記者在正常的工作單位里,你還擔心他逃之夭夭嗎?我覺得這不是正常的司法邏輯概念,帶有极大的象征意義和恐嚇意義。
《中國青年報》發表評論《起訴記者是一個危險的信號》。“顯然,這起訴訟的目的不在于維護自身的名譽權,而是要通過訴訟來打壓記者,用經費巨大和曠日持久的訴訟拖垮記者,讓記者經受不起訴訟的高成本,從而作出有利于他們的退步。”
《北京青年報》發表評論╴╴《富士康起訴記者背后勞工權益博弈》。“以名譽侵權為由對新聞工作者的個人資產進行凍結,堪稱我國司法實踐上的一大敗筆,”;富士康繞過報社,起訴記者和編委,顯示出他們對國情的“吃透”,地方法院在財產保全環節的不遺余力,也為富士康的打壓策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難看出,在這場博弈中,企業占了上風,勞動者落了下風,輿論監督處于窘境,地方政府和法律則失去了正确的“站位”。
《中國經濟時報》發表評論《一個凸顯“媒体監督窘境”的典型標本》。“以強大的財力和‘綁架公權’作‘矛’,去刺單個弱勢記者的‘盾’,以圖賠他個傾家蕩產,万念俱灰,整垮敢于鐵肩擔正義的記者,從而對其他媒体產生一种寒蟬效應,上演一場其圈內的‘以儆效尤’之劇,以維護自身利益最大化。”
市民捐款支持被訴記者
富士康或將發表公開聲明 全國記協關注該事件
昨天,一封表達支持的信送到了《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王佑的手中,信中還夾著沉甸甸的1000元錢。自從兩名記者遭富士康高達3000万元的索賠案被報道以來,許多陌生人以短信、電話等方式向兩名記者表達支持。
“收到錢的時候,我們都很惊訝,這是我第一次成為被捐款的對象,”王佑保持著幽默,她告訴記者:“這1000元錢,我們將退還給送來的人,雖然財產被封了,但生活還是沒有問題的,但這封信我將一直保存。”
案件被報道以來,《第一財經日報》也成為媒体關注的焦點,包括東森新聞在內的5家台灣電視媒体昨天中午赶到報社,在電梯里截住了報社新聞發言人楊柏國,包括華爾街日報在內的海外媒体也紛紛發傳真到報社,進行采訪。
漩渦的另一端╴╴富士康集團則顯得极為低調。昨天,記者聯系到富士康集團的法務谷哮,他說:“目前公司高層正在研究,可能將在近日發表公開的聲明。”他還表示,他本人不方便對媒体發表任何意見。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也已關注該事件。中國記協維權服務處處長王一龍表示:“記協會堅決維護新聞工作者在報道過程中的正當權益,并最大限度地動用自身的力量去保護新聞工作者的權益不受任何侵害。”
新聞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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