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慕毅飛
《第一財經日報》的記者王佑和編委翁寶,由于披露富士康在深圳的下屬企業員工“超時加班”,被這家企業提起訴訟,并分別索賠2000万元和1000万元。報社一直保持与企業的溝通,但最后還是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書,王佑和翁寶的個人財產遭到了法院的查封。几乎所有的法律專家都認為,縱然報道有誤,企業訴訟的對象也應該是報社,而不應該是記者個人;而且,在名譽侵權案件中,以訴訟保全為名查封個人財產的做法极為少見(8月29日《河南商報》)。
富士康在世界500強企業中居于206位,它的老板是台灣首富,故有媒体將這起訴訟稱為“大鯨魚對小蝦米”。誠如有關媒体的分析所言,富士康不与報社對簿公堂,就因為看中記者個人是“小蝦米”。先用天价訴訟標的,對記者產生精神壓力;再以申請訴訟保全為由,查封記者財產,給記者個人帶來生活不便;再讓記者家人承受壓力,最終使記者疲于奔命,沒有金錢和精力應對訴訟(8月29日《中國青年報》)。對富士康這條“大鯨魚”來說,想一口吞掉敢于冒犯它的“小蝦米”,這很好理解。不好理解的是,深圳中級法院怎么甘當起“大鯨魚”的幫凶?
根据民法理論,職務作品的侵權行為通常應當由記者所在的單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也規定:“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与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用著名法學專家、中山大學法學院慕亞平教授的話說:“除非能夠證明個人超越了職務的范圍,比如記者將文章發在了其他報紙上,這种情況下,可以將個人單列為被告。”其次,“法院判決前,針對個人的財產保全不能影響到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否則就是‘不管當事人有沒有責任,先讓你承擔責任再說’,就有點不公平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則認為這個案子很荒唐,“法院受理此案后,沒有做一個基本的審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個人的財產,給人的感覺是任何一個環節都留下了嚴重的錯誤”。
結局如何,拭目以待。讓人困惑的是,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明明白白;法學家的看法,也沒見有什么爭議;為何迄今為止,沒見到來自深圳中院的說法?常人也看得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為什么深圳中院卻視而不見?法學家頻頻質疑了,為什么深圳中院卻置若罔聞?希望媒体追蹤一下,公眾最想知道的是,法院究竟出于什么理由,非要如此助虐鯨魚!
來源:紅网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