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把持”政策的是极少數几個人,又缺乏相應的監督和“陽光照射”,陰暗角落里必然會上演一手收錢一手免稅的把戲。
“企業所得稅可免可不免。”重慶市國稅局原副局長(副廳級)黃亦瑾因幫助某企業免稅128.7万元而獲得10万元“感
謝費”。4月7日,重慶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黃亦瑾有期徒刑10年,并追繳非法所得的10万元錢上繳國庫。
作為外行,讀了這則新聞才知道,這免稅政策竟有“可免可不免”的奧妙“講究”,背后的“渾水”深得很哪!
黃副局一手收錢一手免稅之案中,憑借的是國家對西部地區“三新(即法人代表新、企業名稱新、經營范圍新)企業”的免稅政策。重慶一傳媒公司更名后,公司的法人沒變,按規定,根本不符合免稅條件,這家公司擲出10万元協調免稅事宜,于是,在黃副局的幫忙下,免征該公司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128.7万元的批文下來了,10万元大洋,也就乖乖地“飛”進了黃副局的辦公室。
上百万元的所得稅,這個稅官一下子就免除了,實在讓人震惊!什么叫“可免可不免”?難道免稅政策也是“橡皮筋”,可長可短、可伸可縮?當然不是這樣,是否免稅,一定是有其尺度和硬杠的,企業只有符合了這些硬性條件,才能依法或依規減免。可在黃副局的心目中,那真是聾子的耳朵——擺設!可免,是我說了算,不可免,更是我說了算。試問:我們的稅收政策、稅收法規的公正性、嚴肅性何在?在這樣的氛圍中,怎能不產生權錢交易?
如果“把持”政策的是极少數几個人,又缺乏相應的監督和“陽光照射”,陰暗角落里必然會上演一手收錢一手免稅的把戲,而被侮辱和損害的,就是國家稅收政策的剛性和公眾的切身利益!(吳杭民)
(編輯:李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