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2008年1月4日,國資委發布了《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明确指出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要重點把握好八個方面。一是堅持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二是不斷提高持續盈利能力;三是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四是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五是推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六是保障生產安全;七是維護職工合
法權益;八是參与社會公益事業。
指導意見的這八條規定,從行文上看,是要讓央企承擔社會責任制度化。在國資委為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資委一位負責人表示,意見出台最大的突破,是國資委作為出資人的代表,正式向企業出要履行社會責任的要求,這种姿態非常重要。
不過,有學者認為,指導意見有點“虛”,還不夠“實”。比如沒有提出企業應該要投入多少在企業社會責任、做到什么程度算是优秀企業、將會建立怎樣的社會責任指標統計和考核体系、什么條件才算是“有條件”的企業等。
還有學者認為,國資委如能建立起成熟的社會責任指標統計和考核体系,將有利于壟斷企業把壟斷利潤用之于民,更有利于社會公平。
“我們不能要求國家制定過于詳細的具体標准,很多東西很難量化,但是堅持社會企業責任是個大方向。”任靜表示。
民企社會責任:來自跨國公司的啟蒙
任靜對本報記者表示,雖然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做得較好的是國有企業,但目前一些民營企業也慢慢開始有這樣的意識。
民營企業的這個意識,來自全球化浪潮的沖擊和跨國公司的啟蒙。目前,履行好社會責任已經成為全球企業的主流,特別是跨國500強大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