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就是合同規范,公平競爭。從2004年開始,中國消費者協會開展了不平等格式條款的點評活動,從中總結可以看出,在目前服務性消費占消費者比重越來越大的情況下,服務的糾紛歸根結底都可以歸到合同的糾紛上來,消費者在接受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實際上就是和經營者构成合同的關系,大量的經營者利用优勢地位制定一
些不合理的條款,來剝奪消費者的權益,免除自己責任的不平等條款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我們呼吁公平的締約。
任靜說,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安全至上,因此,導則在第5條提出產品應該可靠,使用安全,最大限度的降低消費者在使用中的風險。同時,當一個產品在生產或者是在設計的過程中,如果厂家沒有發現這個產品存在問題,但是在使用過程中一旦發現存在問題,厂家理應有一個有效的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因此我們也呼吁,在政府統一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推出之前,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應該建立企業內部的問題產品的召回制度,及時告知消費者,并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益。
第6條提出,售后服務方便快捷。售后服務對于滿足消費者的訴求、解決消費爭議,同時樹立一個企業良好的誠信形象,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應該保證它的售后服務体制的完善,人員應該熟練掌握相應的售后服務的技能,應該有一個完善的溝通渠道幫助消費者解決問題。
第7條要求,企業在化解糾紛的時候,要做到及時公正。消費者投訴的時候,消費者權益得不到解決,很大程度上就是企業拖延解決,或設置种种障礙。我們要求企業應該制定方便快捷的投訴程序,公正的解決消費爭議,滿足消費者的合理要求。
企業護法消費者導則:10之3
任靜說,導則的第8條、第9條、第10條所提的要求,是目前法律還沒有對此提出限制或要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是更高于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一家企業如果能在做到前7條的同時,也做到后3條,那么將是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优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