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8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簡稱“《反壟斷法》”)即將襲擊中國汽車市場。
3個星期后的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即將正式施行。由于該法确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的“三大絕殺招”,作
為中國支柱產業之一的汽車行業自然不能置身事外。
目前汽車銷售行業長期存在的各种“潛規則”將受到沖擊。盡管汽車厂商對此諱莫如深,但《反壟斷法》無疑已讓汽車行業感受到了政策層面的沖擊。
A 厂商“不平等條約”面臨終結
《反壟斷法》將正式實施,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經銷商与汽車制造商之間的“不平等條約”將面臨巨大挑戰。《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對汽車制造業和經銷商的种种規定,也將因在執行過程中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面臨調整。尤其是与《反壟斷法》在部分條款上的抵触而備受汽車行業關注。

潛規則一:最低限价
涉嫌触犯條款:
禁止經營者對交易相對人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影響:寶馬也有可能10万元買到
“最低限价”這個詞,相信每一個經銷商都對此感触良深。汽車生產厂家為了預防經銷商大幅度降价,部分厂家在對新上市的產品制定指導价的同時,還對各地區的經銷价格實施最低限价,超過最低限价的經銷商將面臨處罰。
這在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辦法》第六條中可以找到依据:“同一汽車品牌的网絡規划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境內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制定和實施网絡規划,也可授權境內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网絡規划;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网絡規划。”如此一來,原本在法律上平等的法人——汽車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卻因《辦法》的實施而使經銷商的地位變為厂家的從屬。
這就讓經銷商在价格問題上沒有太大余地,無法根据市場的需求和自己的實際情況确定汽車的銷售价格。經銷商如果為消化庫存而大幅降价將會受到厂商的經濟處罰。《反壟斷法》正式實施后,經銷商在价格上將具備与它的獨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決定權,而汽車厂家將無法直接針對消費者進行定价,對經銷商的產品最低限价則被認為是明顯的壟斷行為。
可以舉一個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寶馬經銷商為清理庫存,將店內的几輛寶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賣給消費者。由于《反壟斷法》的實施,此舉將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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