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新規 明确五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追訴標准
新快報訊 据證監會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補充規定》明确了五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這是司法机關第一次專門針對證券、期貨
犯罪案件追訴標准出台規定。
這五种案件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內幕交易、泄露內部信息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
對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除規定造成股東等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累計達到50万元以上的追訴情形外,還規定了違規披露、不披露作為投資者判斷證券交易价格走勢重要依据的資產、利潤等重要信息的追訴情形。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針對“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為所作的專門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只要存在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公平條件向他人“利益輸送”等背信行為致使上市公司經濟損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即應當受到追訴,同時新增加了致使公司發行的證券被終止或者多次暫停上市交易的應受追訴情形。
對于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明确規定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金額累計50万元、期貨內幕交易保證金占用數額累計30万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同時增加了獲利或者避免損失15万元以上應予追訴的情形。
對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則主要從一定時期內持股比例和成交量的比例來确定持股优勢、資金优勢。
對于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針對金融机构挪用客戶保證金或證券等犯罪行為所作的規定。《補充規定》將擅自運用資金或者財產數額累計30万元作為追訴起點。
“老鼠倉”或立法追訴
對于普遍關心的“老鼠倉”是否應該以背信罪受刑事處罰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刑法》對基金公司這种背信行為還沒有具体規定,目前仍存在空白。但證監會已正式給立法机關提出立法建議,對于這方面的背信行為制定相應的追訴標准。該負責人還表示,“大小非”減持中的違規做法,將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編輯:xia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