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連發兩道金牌重大利好公布前不得突擊激勵
新快報訊 第二輪股權激勵啟動后,以中糧地產為代表的5家公司在重大利好公布前突擊進行股權激勵,這一“投机行為”今后將不再發生。記者日前從多家上市公司獲悉,中國證監會已就股權激勵有關事項下發兩個備忘錄,對多個敏感問題作出明确
規定,進一步提高了股權激勵的審核標准。備忘錄還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前的時間窗口內不得進行股權激勵等諸多敏感問題進行了明确規定。
突擊激勵被叫停
備忘錄對股權激勵与重大事件間隔期問題作了詳細規定。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划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划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中糧地產2007年12月20日披露股權激勵計划草案,該方案至今未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但2008年3月24日公司即披露資產注入初步方案,這一做法与備忘錄的規定明顯相背。更為明顯的案例是中國中期,該公司2008年1月31日披露股權激勵計划草案,2月29日公布非公開發行預案,只相隔29天。
另外,備忘錄還規定,上市公司在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后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划草案。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划草案。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實施完畢指所募集資金已經到位;資產注入實施完畢指相關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股東激勵曲線進行
部分上市公司為了規避嚴格的審批程序,盡快實施股權激勵,采用了股東激勵的方式。比如東百集團、通威股份、潯興股份等公司都是大股東拿出一部分股份以較低的价格轉讓給激勵對象,其中東百集團還是放棄了之前采用的期權激勵而改用股東激勵方式的。
但這种便捷的激勵模式也不再可行。備忘錄規定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并視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后,按照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無异議的股權激勵計划,由上市公司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上市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授予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必須在一年內將回購股份授予激勵對象。
這意味著股東激勵模式不僅也要經證監會備案無异議,而且還要通過上市公司回購曲線進行。 (綜合上證)
(編輯:xia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