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消費者無法有效證明產品的購貨來源而敗訴
案情一:購買封閉外包裝數碼產品未及時核對并記載真机序列號,導致敗訴。王先生在北京中關村購買了一個筆記本電腦,商家填寫了購貨發票,并在發票上記載了該產品外包裝上的序列號,但未同時在發票上注明該包裝內
真机的序列號。后在商家承諾的包退期內,電腦出現了故障,王先生要求商家退貨遭到了商家的拒絕。于是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并要求商家退還購貨款。法院經調查后發現,發票上注明的序列號与外包裝的序列號一致,但与王先生提交的電腦机器的序列號卻不一致。對此,王先生稱當時是通過試用樣机的方式購買的封閉外包裝的新机器,并未核對真机序列號是否与外包裝序列號是否一致;商家卻不認可王先生的說法,其答辯稱王先生向法院提交的電腦并非該公司出賣的產品,而是經王先生事后調包過的。王先生因無法舉證證明該電腦与商家向其出售的產品為同一台筆記本電腦,最終被法院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在購買具有封閉外包裝電子產品時,應及時核對產品包裝盒上的序列號与包裝內產品的序列號是否一致,該產品的真偽性當場即可作出判斷。同時,在序列號一致的情況下,也應該將該產品外包裝以及真机的序列號記載于購貨發票上,因為現實中存在部分假冒產品的序列號根本就不存在的情況。記載完整具体与否關系到在訴訟中能否證明購買產品的同一性,以有效避免商家事后惡意抵賴。
案情二:將生產批號作為序列號記載,因不具有特定性而導致敗訴。張女士從銷售商處購買了价格不菲的硒鼓,購買時商家承諾該硒鼓系原裝進口硒鼓,并作出相應的懲罰性承諾。張女士在要求商家出具發票的同時,也在發票上抄下了該硒鼓上的一組數字。后來張女士經過檢驗發現該硒鼓是從其他打印机上拆下的,并非原裝,便以欺詐為名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雙倍返還价款。對此,商家亦主張該硒鼓并非其出賣于張女士的產品。張女士便向法院提交了當時的購貨發票。法院將該硒鼓交付厂家指定的鑒定机构鑒定后得知,張女士抄下的該“序列號”其實是產品的生產批號,即是厂家一個生產批次出厂產品的統一批號,該批號包含了整批產品,僅根据該號碼無法确定該產品具有唯一性,從而無法确定是商家出賣于張女士的產品。最終,張女士因為無法提出有效證据證明該產品的來源而導致敗訴。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數碼產品前,應事先對預購產品的序列號信息作大致的了解,以便于在購買時記載准确。如果确實無法知曉此類信息,也可以要求商家在出售的產品上做好相關標記或詳細記載其信息以證明所購產品的真實來源。
陷阱二:輕信銷售商的种种說辭,因怠于主張權利而無法胜訴
案情:趙小姐通過試用樣机的形式購買了一個型號的數碼相机,樣机本身并無質量問題。待得到新机器進行檢驗時卻出現多次死机的情況。而商家對此解釋為該類型產品的通病,讓趙小姐回去觀察一段時間。后趙小姐將該相机帶回,用了一段時間后,發現根本無法正常使用。法院審理后發現該產品已經過了法定的質量檢驗期,趙小姐已經喪失了主張退貨的權利。
法官提示:消費者若當場驗貨并發現質量問題后,不要輕易相信商家以推卸法定責任為目的的种种說辭,而是應及時主張《消法》以及《合同法》賦予消費者的相關權利,在法定的質量檢驗期內提出有效的主張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防止因時效過時而喪失相應的請求權。
陷阱三:商家以終身維修承諾規避退換義務
案情:李先生從代理商處購買了一個筆記本電腦,商家承諾一年保修終身維修。購買后不久該電腦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于是李先生找到代理商要求更換產品,代理商稱該產品出現的只是小問題,無須換貨。李先生于是將該電腦交給了代理商。不久,該電腦又出現了質量問題,又進行了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該期間前后也經過了1年多的時間。李先生再次要求商家退貨,遭到拒絕。此時李先生才發現該產品已經過了保修期,已經喪失了更換貨物或者退貨的權利。
法官提示:根据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与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据此,若消費者購買的正是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須及時主張更換或者退貨。同時,消費者在購買大件數碼產品時,更應該傾向于選擇質量保修期較長的商品。
來源:人民网-《市場報》
(編輯: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