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上圖:建筑業屬高危行業,農民工理應得到勞動法的保護 本報記者 吳泉海 攝
2008年,對勞動者而言是利好的一年。《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一批勞動保障法律陸續開始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距离5月1日的開始實施時間也越來越近。
即將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建筑業的農民工帶來了哪些利好消息,建筑業農民工如何利用新的法律來維護自己在勞動爭議方面的權利?帶著這些問題,筆者走訪了在處理勞動爭議方面有專長的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的劉銘律師,請他從建筑業農民工維權的角度,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解讀。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免費 農民工應積极主動維權
据了解,現行的勞動仲裁收費標准是按照標的數額的1%收取,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因此,從5月1日起,勞動爭議仲裁將實行免費。
劉銘律師認為,這一規定將大大減少勞動者申請仲裁的維權成本,特別是對于經濟相對緊張的農民工,“不花錢就可以打官司”,減少了申請仲裁的經濟負擔,對于提高他們維權的積极性和主動性有著更為深遠的意義。
劉銘律師建議,農民工要提高維權意識,積极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維護自身的權益不受侵犯。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延長 農民工應在一定期限內維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也就是說,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其仲裁時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劉銘律師說,這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一個新的亮點,《勞動法》的勞動仲裁申請期限是60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增加到1年,同時,對于追要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沒有了時效限制。
劉銘律師指出,建筑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時有發生,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對農民工來說,就不會再有因為超過時效而喪失通過法律手段追討工資的權力這樣的事情發生,這意味著無論過去多久的時間,農民工都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討被拖欠的勞動報酬。
需要提醒的是,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部分案件“一裁終局” 農民工無需考慮維權時間成本
“一裁終局”作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一個亮點体現在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勞動者維護自身權利的時間成本,体現了法律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對于一些用人單位以訴訟來拖延時間的行為的打擊將是致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劉銘律師在解釋“一裁終局”時說,現在的勞動爭議處理要經歷雙方協商、勞動部門調解、勞動部門仲裁、人民法院兩審几個法律程序,按照勞動爭議仲裁處理兩個月的期限,人民法院一審六個月的審理期限、二審三個月的審理期限,累計走完所有的程序大概需要一年時間,這就造成當事人的“訟累”。
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時限,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复雜需要延期的,最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一些農民工就是因為“時間長,太麻煩”而放棄權利維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部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時限縮短,這一狀況有望徹底得到改變,農民工將不會再為勞動仲裁付出太多的時間成本。
“舉證倒置” 農民工無需為部分證据擔憂
“舉證倒置”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又一個亮點。
該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据。与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据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劉銘律師說,現行的勞動仲裁或訴訟,勞動者首先要證明自己与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即确認勞動關系的存在。但事實上,用人單位往往掌握著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規章制度等勞動者無法取得的證据,這就造成了勞動者無“證”可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這點作出了舉證倒置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不能掌握的与仲裁請求相關的證据。
調解協議特殊對待 農民工可直接申請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
劉銘律師解釋說,案件久拖不決,久拖不執,讓越來越多的農民工不愿意維護自身的權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對于拖欠經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減少了勞動仲裁、法院判決等几個法律程序,直接進入執行階段,再一次減少了農民工的維權時間成本。·趙志國·
(編輯: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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