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房地產稅收新政”靴子落地。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网站公布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做出了明确規定,對省級地區的住宅(非經濟适用房)的預售收入,按照預計利潤率不低于20%的標准預繳企業所得稅。
該通知的成文日期是4月7日
,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但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08年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按本通知執行。
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据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業內人士表示,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一旦將所得稅每月繳付,則資金流動率將有所下降。·劉秀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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